70 就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對行政處分之敘述,何者有誤?
(A)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行政處分作成前,應舉行聽證程序
(B)大量作成同類處分,得不給陳述意見機會
(C)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處置,得不給陳述意見機會
(D)處分所根據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得不給陳述意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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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3), B(84), C(726), D(100), E(0) #618378

詳解 (共 6 筆)

#929288
(A)應改成: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行政處分作成前,應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行程法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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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069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7條
有兩種情形要舉行聽證
一 法規明文規定
二 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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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610
聽證就是舉辦說明會,會耗費大量人力時間,所以只適用在影響規模大的事件上,如興建核四。
若該行政處分只攸關你個人權利,就給你陳述意見的機會,增進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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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981
大量作成同類處分,得不明記理由(97條一項三款)與陳述意見(103條一項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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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299
聽證有正式的一套程序,陳述意見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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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031
聽證與陳述意見,差異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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