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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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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政府採購法之爭議處理(選擇題)#89320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51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1)
1. 廠商與機關之間因履約產生爭議,得選用下列何種方式解決爭議:(A)訴訟。 (B)仲裁。(C)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D)以上皆是。
2.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 (A)和解筆錄。(B)調解建議。 (C)審議判斷。 (D)調解方案。
3.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應以書面附: (A)事實及理由。 (B)申訴請求事項。(C)處理經過與結果。(D)招標機關答辯 指明招標機關原採購行為有無違反法令之處。
4. 審議判斷: (A)視同確定判決。 (B)視同訴願決定。 (C)視同仲裁判斷。(D)視同調解成立書。
5. 廠商誤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以外之機關申訴者,收受申訴書之機關應於收受之次日起: (A)5日。(B)7日。(C)3日 。 (D)10日內將申訴書移送於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並通知申訴廠商。
6.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A)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建議。 (B)機關不同意調解建議者,應先報請上級機關核定。(C)調解建議經當事人合意後調解成立。 (D)機關不得拒絕調解方案。
7.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A)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之處置。 (B)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C)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之。(D)申訴經撤回後,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
8.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A)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四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 (B)對於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之異議處理結果不服者,應申請調解。 (C)已提起仲裁且在進行中之爭議不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D)已提起訴訟且在進行中之爭議不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9.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A)調解案之他造當事人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副本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申訴會陳述意見,並副知申請人。 (B)調解,以公開為原則。(C)就調解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調解委員得依職權審酌通知其參加調解程序。(D)當事人兩造或一造於調解期日未到場者,調解委員得斟酌其情形,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予以調解。
10.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正確:(A)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應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B)異議逾越法定期間者,仍得予受理。 (C)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提出異議者,該收文機關亦得就廠商之異議加以處理。 (D)機關處理異議,不應給予異議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
11.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A)廠商提出申訴時,應繳納審議費,每一申訴事件為新臺幣三萬元。 (B)招標機關自行依申訴廠商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其處理結果者,申訴審議委員會應作成申訴不受理之決議。(C)廠商提出申訴但拒繳納審議費,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仍得受理。 (D)申訴事件經審查 無不受理之情形者,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至三人為預審委員,進行實體審查。
12. 某法人接受補助辦理採購,採購金額為150萬元,臺中市政府補助30萬元,內政部補助70萬元,且由臺中市政府及內政部共同辦理監督,廠商就此採購案申訴時,應向下列何一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A)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B)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C)臺北市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D)以上皆非。
13. 廠商請求機關展延工程,調解費為10萬元,該廠商於第1次調解期日前來文撤回調解,應退還調解費多少元?(A)0元。(B)5萬。(C)9萬,5000元。(D)10萬元。
14. 廠商申請調解,已繳納調解費10萬元,於通知調解期日後始發現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應退還調解費多少元?(A)0元。(B)5萬元。(C)9萬5,000元。 (D)10萬元。
15. 高雄縣某漁會接受內政部補助辦理採購,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採購金額為150萬元,投標廠商不服決標結果,可向下列那一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A)高雄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B)臺中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C)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D)以上皆非。
16. 依政府採購法,下列何者有誤:(A)招標機關處理異議為不受理之決定時,仍得評估其事由,於認其異議有理由時,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理結果或暫停採購程序之進行。 (B)政府採購法第75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限之計算,其經機關通知及公告者,廠商接獲通知之日與機關公告之日不同時,以公告之日起算。 (C)異議不合規定,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D)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規定將異議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對該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以書面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17. 依政府採購法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書性質: (A)視同訴願決定。 (B)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C)不具強制執行名義。 (D)視同法院判決。
18. 政府採購法第86條所稱具有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公正人士」係指:(A)曾任實任法官、檢察官或行政法院評事者。 (B)曾執行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或其他與政府採購有關之專門職業人員業務五年以上者。 (C)曾任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外大專校院副教授以上職務三年以上,且教授法律或採購相關專門學科者。 (D)以上皆是。
19.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 (A)申訴。(B)仲裁。(C)調解。(D)訴訟。
20. 採購申訴審議判斷之效力為何?(A)視同訴願決定。 (B)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C)具強制執行名義。(D)視同法院判決。
21. 廠商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之結果者,得於審議判斷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 (A)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B)所轄之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C)所轄之高等法院提起民事訴訟。(D)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22. 廠商對於招標文件異議之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規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為: (A)公告金額以上。 (B)查核金額以上。(C)不論金額大小。 (D)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上。
23. 申訴案件經審議判斷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廠商得向招標機關請求償付: (A)準備投標,異議及申訴所支出之必要費用。 (B)所失利益。 (C)押標金。 (D)另行訴訟方得求償。
24.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委員之人數為:(A)5至17人。 (B)7至35人。 (C)沒有明文規定。(D)以上皆是。 .
25. 依法得設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機關為: (A)中央主管機關。 (B)直轄市政府。 (C)縣(市)政府。 (D)以上皆是。
26. 政府採購申訴案件每一案件之收費為:(A)5萬元。(B)3萬元。(C)依個案認定。 (D)不用收費。
27. 廠商於等標期內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如仍不服該異議處理結果,應於接獲招標機關異議處理結果幾日內,向申訴會提出申訴: (A)15天。(B)20天。(C)10天。(D)沒有限制。
28. 有關申訴,下列何者為非: (A)自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15日內提出。(B)應具申訴書,並由申訴廠商簽名或蓋章。 (C)申訴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D)申訴之提起,以申訴廠商寄出申訴書之日為準。
29. 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謂停權處分,係停止廠商何種權利: (A)參加投標。(B)作為分包廠商。 (C)作為決標對象。 (D)以上皆是。
30. 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幾日內應為適當之處理:(A)10日。(B)15日。(C)20日。(D)一個月。
31. 政府採購法第75條及76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係在處理何種爭議: (A)招標、審標、決標。(B)履約。(C)驗收。(D)保固。
32. 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程序,係在解決廠商與機關何種爭議(下列何者為非): (A)招標、審標、決標。 (B)履約。(C)驗收。(D)保固。
33.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為正確:(A)調解程序以不公開為原則。 (B)調解過程中,採購程序應暫停。 (C)機關得拒絕廠商申請之調解。(D)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請求參加調解程序時,機關不得拒絕。
34. 下列何者非機關採購調解事件應不予受理之事由:(A)當事人不適格。 (B)已提起仲裁、申請調解或民事訴訟。(C)他造當事人拒絕繳納調解費。(D)非屬政府採購事件。
35. 廠商與台北市工務局產生採購履約爭議時,得向:(A)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B)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C)台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D)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36.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為非?(A)申訴事件,在為實體審查前,應先繳納審議費用。(B)關於招標文件之申訴事件,未投標之廠商亦得提出。 (C)申訴事件,應先為實體審查,其無不受理之情形者,再為程序審查。(D)廠商誤向非管轄之機關申訴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申訴之日。
37. 採購申訴事件之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事件,有為一切申訴行為之權。但下列何事項,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A)撰寫申訴書。 (B)撤回申訴。 (C)出席預審會議。 (D)代收審議判斷書。
38. 廠商或機關向申訴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時,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五億元以上者,應繳納調解費新台幣:(A)十萬元。 (B)二十萬元。 (C)三十五萬元。 (D)一百萬元。
39. 目前台中縣政府未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對於台中縣政府所屬之機關、學校辦理之採購如發生爭議,台中縣政府得如何處理? (A)委請台北市申訴會處理。 (B)委請採購法主管機關所設之申訴會處理。 (C)委請高雄市申訴會處理。 (D)由台中縣議會處理。
40. 機關與廠商因政府採購履約發生爭議,得採取何方式處理? (A)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履約爭議調解 。 (B)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C)向法院提起訴訟。(D)以上皆是。
41. 廠商對於申訴會所為之審議判斷,如有不服時,應如何救濟?(A)向行政院申請覆審。(B)向招標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覆審。(C)向監察院陳情。 (D)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42. 機關申請調解時,廠商不同意調解時,應如何處理: (A)不受理。 (B)駁回。 (C)視同未提出申請。(D)請其撤回。
43. 申訴會就調解事件進行程序審查時,如發現有程序不合之情形,應: (A)不予受理。(B)駁回。(C)命其補正。 (D)退件。
44.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之決議,應有:(A)四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二分之一。(D)三分之二 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45. 調解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A)四個月。 (B)三個月。 (C)二個月。 (D)六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
46. 調解事件,下列何種權限,調解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A)捨棄。 (B)認諾。(C)和解。(D)以上皆是。
47.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下列何種事由,應將其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A)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B)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C)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 (D)以上皆是。
48. 下列何者敘述為不正確: (A)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 (B)申訴提出後,廠商得於審議判斷送達前撤回。(C)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D)廠商對於驗收爭議得提出異議、申訴。
49. 廠商提出異議逾法定期限時,機關對於異議之處置,何者為是:(A)應不予受理。 (B)得不予受理。 (C)移受理申訴之機關。 (D)移上級機關。
50. 廠商對於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 (A)15日。(B)20日。(C)7日。(D)10日。
51. 申訴廠商於第一次預審會議期日前撤回申訴者,所繳審議費:(A)不予退還。 (B)無息退還二分之一。 (C))無息退還三分之一。 (D)無息退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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