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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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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年度 - 錯誤採購態樣(是非題)1-50#89287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選擇題數:
5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50)
1. 審標作業中對投標文件有疑問時,一定要公開審標,不可個別洽詢。 (A)O(B)X
2. 辦理契約變更,如未涉及契約價金變動,得免議價程序。 (A)O(B)X
3.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將其事 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該通知函如已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 購公報」之文字,無需載明提出異議之期限。 (A)O(B)X
4. 旅遊服務不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所稱專業服務,不得依該條款辦理 公開評選。 (A)O(B)X
5. 機關就投標廠商資格條件,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經股東會通過 同意該廠商參與本採購案投標之會議紀錄,屬特定資格之規定。 (A)O(B)X
6. 只要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在底價百分之八十以上,該採購案即無政府採購法 第58條之適用。 (A)O(B)X
7. 雖然採購2種以上標的之數量不同,仍應將各標的之單價加總(不必考慮數 量)辦理決標。 (A)O(B)X
8. 訂有底價之採購,廠商報價已在底價之內(包括平底價),因機關年度預算 有限,未予決標,而要求廠商須再減價後再決標。 (A)O(B)X
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為保障品質,可以指定僅採購進口品。 (A)O(B)X
10. 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但在底價百分之七十以上,只 要其承諾要繳交差額保證金,主標人即可當場先宣布決標,再由該商在限期 內補交差額保證金。 (A)O(B)X
11.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其採分段開標者,依採購法規定,第1階段開標當日必 須審標完畢。 (A)O(B)X
12.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其採購金額以支出 所需金額及收入金額合計認定之。 (A)O(B)X
13. 機關發現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是 否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得由機關自行斟酌。 (A)O(B)X
14. 廠商經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 該廠商於停權期間內,仍可擔任連帶保證廠商。 (A)O(B)X
15. 招標文件之規定簡明扼要即可,執行中如有爭議,均應以機關之解釋為準。 (A)O(B)X
16. 工程或財物採購於驗收完成後,無論金額大小,均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 其他類似文件。 (A)O(B)X
17. 開標結果最低標廠商報價偏低,機關可不必分析其價格是否合理也不須通知 廠商說明即逕行通知最低標廠商繳納差額保證金後予以決標。 (A)O(B)X
18.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七十,機關認為顯 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機關得逕行通知其繳交差額保證 金後決標。 (A)O(B)X
19. 機關基於專業考量,得於審標時私下洽投標廠商協助審查其他廠商之投標文 件。 (A)O(B)X
20. 為符公平原則,投標廠商有權查看其他廠商之投標文件。 (A)O(B)X
21. 招標文件得規定:「投標證件得採用影本,但須於影本加註影本與正本相符 字樣並加蓋廠商圖記及負責人印章,不符規定者其所投報價單無效。」 (A)O(B)X
22. 機關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撤銷決標或解除契約時,其原係採最低標為 決標原則者,得以原決標價依決標前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順序,自標價低者 起,依序洽其他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未得標廠商減至該決標價後決標。其無 廠商減至該決標價者,應予廢標。 (A)O(B)X
23. 機關辦理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 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不論有無修改 招標文件而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 (A)O(B)X
24. 開標作業中可於開標前當場宣布補充規定或變更招標文件內容。 (A)O(B)X
25. 第1次招標廠商報價均超過底價而廢標時,第2次招標時機關不得變更第1次 招標之底價。 (A)O(B)X
26. 機關採分段開標時,可先開價格標後再審查資格或規格標,以提升採購效 率。 (A)O(B)X
27. 機關辦理採購,為求保障品質,可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時,限制須取得 ISO9000系列驗證者。 (A)O(B)X
28. 機關辦理採購,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以正本為原則,以影本檢 附者應加蓋公司印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A)O(B)X
29.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之採購,訂定廠商資格條件時,得規定廠商投標時應設立 自有維修站或場所且檢具證明文件。 (A)O(B)X
30. 機關須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之標封須密封並於封口加蓋廠商印章,所送 影本亦應加蓋廠商印章。 (A)O(B)X
31. 為配合技術移轉需要,機關得於廠商資格中規定國內廠商投標時須檢附與國 外廠商技術合作之證明。 (A)O(B)X
32. 招標機關得限制投標廠商於投標當時即必須擁有指定之設備。 (A)O(B)X
33. 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機關得就投標廠商資 格條件,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投標時,須檢附經股東會通過同意該廠商參與 本採購案投標之會議記錄。 (A)O(B)X
34. 機關辦理採購,公開招標之招標文件,得於招標公告載明於公告日之次日起 至截止投標日止,公開發給、發售及郵遞方式辦理。發給、發售或郵遞時, 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稱。 (A)O(B)X
35.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發給、發售或郵遞招標文件時,不得登記領標廠商之名 稱。但詢問領標廠商名稱或索取名片尚無不可。 (A)O(B)X
36.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於投標標封封口蓋騎縫章及投 標文件應逐頁蓋章,否則為無效標。 (A)O(B)X
37.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有經主辦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 令行為者,其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A)O(B)X
38. 押標金及保證金之繳納方式,可由機關就政府採購法第30條第2項所定繳納 種類中選擇適合機關採用者訂入投標須知。 (A)O(B)X
39. 招標文件宜規定廠商標價偏低時,即應繳納或切結繳納差額保證金,以利機 關辦理決標。 (A)O(B)X
4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在目的及 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不得標示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 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 之程序。 (A)O(B)X
41. 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僅適用於規範投標廠商,因此,採購標的 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不適用之。 (A)O(B)X
42. 某校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教學儀器之財物採購(非複數決標),部分採 購項目之規定得訂定:「無機及有機分子模型組之包裝盒灰色尺寸為 235x171x58m/m;護目鏡規格為一體成型透明式及美製;三球儀之尺寸為長 52X19X30cm」。 (A)O(B)X
43. 招標機關為提升採購標的之品質,得於規格中限制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 為產品規範。 (A)O(B)X
44. 允許廠商使用之同等品,僅須考量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 件所要求或提及者,並送機關審查認定即可,惟其價格是否與契約價格同 值,可不必考慮。 (A)O(B)X
45. 機關辦理公開評選,為利日後標案順利執行,機關可於決標後,將未得標廠 商之投標文件提供得標廠商參考,藉以加強工作內容。 (A)O(B)X
46.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上級機關得通案授權機關 以議價或比價方式辦理。 (A)O(B)X
47. 分批辦理採購不須將各批合計總金額認定其採購金額。 (A)O(B)X
48. 雖招標文件未明確規定,但基於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之考量,採購機關並非 不得逕為保留增購或後續擴充之權利。 (A)O(B)X
49. 投標廠商繳納之押標金如有不予發還之情形者,全部不予發還,包含其依招 標文件規定額度溢繳之部分。 (A)O(B)X
50.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之分公司名稱刊登政府採購公 報,於刊登期間,該廠商之其他分公司得繼續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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