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機關辦理招標,第1次開標,因未滿3家而流標者,第2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
予縮短,並得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3家廠商之限制。廢標後不論有無修改
招標文件而重行招標者,準用採購法第48條第2項關於第2次招標之規定。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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