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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100年 - 100年原住民族考四等土地法規概要#45947
100年 - 100年原住民族考四等土地法規概要#45947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按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 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 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試說明本條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並闡釋其所稱「處分、變更」之意涵。(25 分)
二、試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說明土地徵收之核准機關及土地徵收公告所生之效力。 (25 分)
三、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 地經設定地上權或典權者,該地上權及典權如何處理?試說明之。(25 分)
四、市地重劃區內具有租賃關係之土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的者, 其租賃權如何處理?試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