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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40769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24 號解釋:「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 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 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且同法又因而規定,申請復 查者,須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始予強制執行,對於未經行政救濟程序者,亦有欠 公平,與憲法第 7 條、第 16 條、第 19 條之意旨有所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 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請問依本號解釋之內容,在中央法規標準法可 找到那些依據?並請進一步分析此等規定與本號解釋之關係。(30 分)
二、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一「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請說明其規範設計之內 容。(30 分)
三、請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說明「地方自治團體」之層級、辦理事項與其住民權利義務之 規範設計。(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