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24 號解釋:「稅捐稽徵法關於申請復查,以繳納一定比例之
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之人,喪失行政救
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且同法又因而規定,申請復
查者,須於行政救濟程序確定後始予強制執行,對於未經行政救濟程序者,亦有欠
公平,與憲法第 7 條、第 16 條、第 19 條之意旨有所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
起,至遲於屆滿 2 年時失其效力。」請問依本號解釋之內容,在中央法規標準法可
找到那些依據?並請進一步分析此等規定與本號解釋之關係。(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