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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 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重複)#18743
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重複)#18743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
101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行政機關主管人員移交時,其移交之事項與程序依法如何規定?(25 分)
二、甲鄉鄉民代表會議決甲鄉下水道工程之預算執行事項,要求甲鄉公所應先選擇本鄉之工程公司施作。鄉民代表乙之夫丙經營設址於甲鄉之工程公司。乙並參與該次鄉民代表會之決議。請問該決議之效力為何?(25 分)
三、行政院某部簡任十二職等參事丁,其妻戊於丁留職停薪期間參選立法委員選舉。丁為戊遊行拜票助選。請問丁之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5 分)
四、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不同意他機關指名商調之決定,應如何救濟?(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