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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重複)#18743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甲鄉鄉民代表會議決甲鄉下水道工程之預算執行事項,要求甲鄉公所應先選擇本鄉之工程公司施作。鄉民代表乙之夫丙經營設址於甲鄉之工程公司。乙並參與該次鄉民代表會之決議。請問該決議之效力為何?(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Ronald
(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9條 (公職人員不得與關係人有交易對價行為)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第法第2條: 適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二)乙公職人員應迴避,丙為乙支配偶,為乙之關係人(利衝法3),其所開設之工程公司亦屬之。 (三)乙應依下列規定迴避: 利衝法10.11.12 (四)為依利衝法11條規定:乙為民意代表,於迴避前所作之決議有效,且鄉民代表會為委員制之多數決,不因其中ㄧ人未迴避而失其 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