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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年司法官(第二試)本所有測驗題標準答案三等_司法官#25924
科目:
商事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商事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A 通訊公司為一公開發行公司(下稱 A 公司),其最大股東為 B 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 B 公司)。B 公司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 37%之股權。A 公司 設有五席董事,B 公司指派其代表人甲與乙依公司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分別當選 A 公司之董事,甲並被推選為 A 公司之董事長。因為 B 公司為 A 公司之最大股東, 其就 A 公司業務之執行經常且實質指揮 A 公司之董事甲、乙及總經理丙。請附理 由及法律依據,回答下列問題: 倘 B 公司之上述指揮行為,致 A 公司受有損害,則 A 公司之小股東丁是否得依 公司法之相關規定,主張 B 公司就其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30 分)
若 A 公司擬購買平板電腦一批供員工使用,總經理丙乃決定向 B 公司購買,並呈報 董事會,董事會中甲與乙皆投下贊成票。請問該董事會決議之效力如何?(10 分)
二、甲、乙、丙為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三大股東,早期係由 甲、乙及其支持之人擔任 A 公司之董事;監察人則由丙及其支持之人擔任。隨著世 代交替,甲之子丁接班成為 A 公司董事長,丙之子戊也子承父業擔任 A 公司監察 人。丁在海外以他人名義開設 B 公司從事投資,因鉅額虧損,遂主導 A 公司董事會 通過轉投資 B 公司之議案,意在彌補其個人之損失。戊起疑,乃要求丁在 A 公司匯 出投資款前,提出投資 B 公司之計畫細節。丁眼見紙包不住火,遂透過其父親甲, 請其向戊之父親丙關說。戊事父至孝,在父親之要求下,停止上述之檢查。又為免 除後患,丁擬於今年股東常會修改章程,減少監察人席次,並藉由配票使戊無法當 選。戊忍無可忍,即以行使監察權為由,要求 A 公司提供股東名簿以資對抗。A 公 司則以該股東名簿不在監察權行使之範圍內為由而拒絕。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問題: 丙影響監察人戊,致戊停止檢查行為,終致 A 公司匯出投資款項而蒙受損失。依 公司法之規定,丙就該筆損失應否對 A 公司負責?(15 分)
A 公司拒絕交出股東名簿,是否合法?(25 分)
三、甲以其所有之房屋一棟設定抵押權予乙銀行,擔保乙銀行對甲之債權。甲並應乙銀 行之要求,以該房屋為標的物,向丙保險人投保火災保險附加抵押權條款,指定乙 銀行為被保險人。試依以下二個不同前提,分別回答下列問題: 若丙保險人審查甲所提出的要保申請書後,表示同意承保,但於保險單上加註 「須繳納保險費後,保險契約才能生效」之文字,而該加註之文字為要保申請書 所沒有。請問:甲、丙間的保險契約是否成立生效?(20 分)
四、A 公司之董事長甲,於民國 102 年 8 月 1 日,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 100 萬元、發 票日為民國 102 年 10 月 1 日、付款人為 B 商業銀行、付款地為 B 商業銀行總行營 業處之地址,且未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無記名支票,交付給乙,以支付所積欠 之款項。甲於代表 A 公司簽發該支票時,除於該支票上之發票人欄位中蓋用 A 公司 及甲個人之印章(俗稱公司大、小章)外,又於發票人欄位之外親自簽名。其後,乙 於民國 102 年 8 月 15 日為轉讓該支票給丙,遂在該支票正面之受款人處填上丙之姓 名,並將該支票交付給丙。丙於受讓該支票後,在民國 102 年 9 月 1 日將票據背書 轉讓給丁,並於該支票之背面記載「禁止背書轉讓」之字樣,但未於「禁止背書轉 讓」字樣旁邊簽名。其後,丁於民國 102 年 9 月 15 日再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戊。戊 乃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 日委託 C 商業銀行向 B 商業銀行提示請求付款,B 商業銀 行則以 A 公司之支票存款帳戶中存款金額不足為由,將該支票退票,並開立退票理 由單。試問:若戊向甲個人請求支付票款,有無理由?又若甲拒絕付款,戊得否向 乙或丙行使追索權?(40 分)
五、上市公司 A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於今年 5 月 10 日將該公司今年第 1 季財務報表,每股盈餘為負 0.85 元,誤植為正 0.85 元(亦即虧損誤植為賺錢)。 而該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後,造成該公司當日股價急漲,惟於同日正確財報 數字更正後,旋即造成該公司股價下跌,致投資人受有損失。經查,當日適逢流行 疾病事件突然爆發,台股大盤暴跌,A 公司股價下跌之部分原因亦肇因於此。 前述誤植事件發生後,經媒體披露,證券投資人保護團體(下稱投保團體)連續接 獲今年 5 月 10 日買進 A 公司股票之投資人來電及書面申訴,爰決定依據證券交易 法及相關法律對 A 公司及有關人員提起團體訴訟,以協助受害投資人進行求償。假設 你為投保團體之律師負責研擬本件之訴訟策略,請問:本件最有可能成立之證券交 易法上請求權依據為何?本件訴訟中,被告最有可能提出的抗辯為何?對此抗辯, 原告要如何答辯?本件損害賠償應如何計算,較合法理?本件損害賠償之計算,最 高法院之實務見解為何?(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