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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研究#40054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關於「法位階理論」,中央法規標準法有何等具體規定?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答題時得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 第 3 條與第 8 條分別規定「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及「各級 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 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 改進」。請問法律與兩公約規定衝突時,前述「法位階理論」是否調整?(30 分)
二、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章「議案審議」之規範設計,何種議案應經三讀會議決, 並說明第三讀會之程序及內容限制為何?(30 分)
三、臺北市與新北市之交通便利,直轄市民往來密切,假設臺北市與新北市為因應 12 年國教之施行,擬一併整合兩市之學前教育及社會教育,作為建立完整教育之合作 關係,其中包括師資、課程及教育行政之跨區域合作等,此時依地方制度法第三章 「地方自治」第二節「自治事項」之規定,得依何種方式辦理?若以訂定行政契約 方式為之,則該行政契約應載明何種事項?而兩市有爭議時,如何處理?(4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