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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13882
102年 - 10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13882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公務員年終考績被打丙等,若有不服,應循何種程序救濟?
某甲以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四等考試及格任用,除另行參加高一等級以上之初任考試錄取外,可循何種途徑取得薦任第八職等資格?
某市長利用其配偶經營之招待會館作為自強活動之場地,並順便舉辦員工訓練研習,事後以市政府公費報帳。請問該市長此項作為有無違法?
某縣長任期屆滿,但離職時未將承辦業務應移交之事項交代清楚,請問依現行法律規定,應如何處理?如其一再逾期,可能受到何種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