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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外交特種考試_三等_外交領事人員類科國際法組:國際公法#32814
科目:
國際公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國際公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依聯合國憲章之規定,大會得討論本憲章範圍內之任何問題或事項(第 10 條)、 得考慮關於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合作之普通原則(第 11 條第 1 項)、得在安全 理事會的請求下,討論相關之爭端或情勢(第 12 條第 1 項)以及應發動研究以促 進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之國際合作(第 13 條),並得向聯合國會員國或安 全理事會,或兼向兩者提出「建議」。參照前述規定,論者是否可據以判定聯合國 大會之決議並無法律拘束力?且對國際法的執行或發展並無實際的影響力?(25 分)
二、國家承認與政府承認一直被認為是具高度政治意義的國家行為,試問兩者間究竟有 何區別?當國家在考量是否對特定外國政府進行承認時,其有無任何判斷上之法理 依據?請就理論與實務見解說明之。(25 分)
三、個人所具國籍究係何國授予,依國際法之規定,應採何種標準判定?又國際法是否 承認雙重國籍?若某個人兼具甲、乙兩國授予之國籍,當該個人之權利遭受乙國政 府侵犯且無法獲得有效之法律救濟時,甲國政府得否以保護其本國人之權益為由, 向乙國政府提出外交保護之主張?請依國際法規定及國際仲裁或司法實務見解說明 之。(25 分)
四、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武力使用之禁止」已獲得國際社會成員普遍承認為國 際法的基本規範或原則,試問此一規範的意涵為何?其與二次大戰前的相關國際法 規定有何不同?又此項規範是否有任何例外?而在現今國家間發生爭端時,究應以 何種方式解決?(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