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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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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4429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8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8)
一、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 A 地交還甲,主張該地為甲所有,被乙擅自占用,依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為請求。乙抗辯其向甲承租 A 地,並非無權占有。法院判決甲敗訴 確定後,甲將 A 地所有權移轉予丙。丙乃以乙無權占用 A 地為由,對乙起訴請求返 還該地。問:法院就甲乙間訴訟所為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丙?乙在丙所提訴訟 中,抗辯其訴訟標的已有既判力,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是否有理由?(25 分)
二、甲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決許可某美國加州聖塔克拉諾縣高等法院判決予以執行,主 張該判決命乙賠償甲損害美金 20 萬元,業已確定,並無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第 1 項 所定情形。乙抗辯其在該損害賠償訴訟未應訴,有關該訴訟文書均由甲所委任之律師 以掛號送達乙之臺灣營業所,未受合法送達,且該判決是缺席判決,有違我國訴訟程 序上公共秩序,應不認其效力。問:如乙抗辯屬實,法院應如何裁判?(25 分)
⑴所謂的辯護,在審判中係指「形式辯護」或「實質辯護」?請就該條之立法理由 及實務見解申論之。(15 分)
⑵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因事遲延到庭或中途任意退庭,可否視為已經到場「辯 護」?(5 分)
⑶法院審判期日,辯護人雖有到庭,辯護人僅稱:「請庭上依法判決」或只陳述: 「辯護意旨如辯護狀所載」,可否認為已經有「辯護」?(5 分)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 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者。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者。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者。
⑴該勘驗筆錄有無證據能力?理由何在?(15 分)
⑵審判期日中,審判長訊問當事人及辯護人對該勘驗筆錄有何意見?渠等均表示: 「沒有意見」。則該勘驗筆錄是否得作為證據?(5 分)
⑶倘法院於準備程序中,當庭口頭通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欲行勘驗證人警詢筆錄之 期日及處所,但被告及其辯護人明確表示「不願到場」,並載明於筆錄中,且有 簽名於筆錄。試問該勘驗筆錄有無證據能力?(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