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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 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089
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089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行政院甲部內法制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乙,於下班後酒後駕車肇事撞死民眾。甲部部長認為其已不適合擔任現職,欲將之調任為該部職務列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之法制處專門委員。請問此項調任是否合法?(25 分)
二、公務人員丁於被任用時,持有民營公司股份 15%。丁隨即將持有股份轉讓其配偶戊。丁與戊亦未辦理民法夫妻分別財產制。請問,丁是否仍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規定?(25 分)
三、根據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考績程序為何?(25 分)
四、試問,公務人員於停職後,如何根據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復職?(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