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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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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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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089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2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12089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2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行政院甲部內法制處簡任第十一職等副處長乙,於下班後酒後駕車肇事撞死民眾。甲部部長認為其已不適合擔任現職,欲將之調任為該部職務列等為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之法制處專門委員。請問此項調任是否合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