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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 高等考試_二級_國際經貿法律:國際公法#32813
科目:
國際公法 |
年份:
10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國際公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1969 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 31 條第 1 項規定:「條約應依其用語,按其文本 (上下文)並參照條約之目的及宗旨所具有之通常意義,善意解釋之。」依該項規 定,善意解釋條約時應考慮之要素為何?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前,所提交供該組 織部長會議採認之各項「承諾書」,屬於該等要素的那一部分?(25 分)
二、甲國為籌資興建核能電廠,由政府擔保發行公營銀行債券向外國借款。其後甲國政 黨輪替,新政府為執行反核政見,拒絕向外國履行還款擔保,請依國際公法之繼承 原則,評論其行為之合法性與效果。(25 分)
三、我國與友邦間所締結之「投資促進及相互保護協定」就締約國一方與締約國他方之 投資人間爭端之解決,僅規定在提交國際仲裁機構前,應盡可能由爭端雙方以談判 友好解決,未另設其他條件。請問此時是否適用「窮盡當地救濟(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原則?(25 分)
四、一國欲合法徵收境內外國人之財產,應給予適當之補償。衡量補償之適當性的國際 法原則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