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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103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43360
103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43360
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年份:
103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男現年 50 歲,無固定工作,以繼承父母遺產所得之套房來收取租金度日,但生 性揮霍,入不敷出,已積欠 Z 銀行約新臺幣 1 百萬元之債務。嗣後,甲男不幸車禍 重傷,雖暫無生命危險,但經醫學鑑定結果表示,甲男意識呈僵直狀態,無法回答 任何問話,需以鼻胃管進食、以氣管內管呼吸;注意力、記憶力、定向感等亦有明 顯缺失,且接受治療後可回復性甚低。與甲男結褵十多年的妻子乙女攜子離家出走 多年,夫妻分居,並無聯絡。甲男僅有一同胞姊姊丙女,時有往來。現丙女為甲男 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試問:
1.丙女得否為甲男聲請監護宣告?如聲請獲准並由法院裁定選任丙女為甲男之監護 人。試問該裁定對甲男、丙女所生之效力為何?(13 分)
2. 當 Z 銀行向丙女催討甲男之債務時,丙女主張甲男已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故無需 負清償責任。試問丙女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2 分)
二、丁男與戊女結婚 8 年,育有兩名子女 A 子與 B 女,並與公婆同住,三代同堂。丁男 與戊女兩人經常爭吵。丁男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丁男 陳稱其理由為,戊女常因子女教養問題,對公婆不敬,致公婆雖未達被戊女精神虐 待之狀態,但也身心俱疲,此令丁男覺得其身為人子,實為不孝;丁男並認為其與 戊女價值觀重大不合,無法共營婚姻生活。戊女依民法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提出 離婚之反訴。戊女陳稱自己握有丁男與訴外人己女二人充滿情色內容之電子郵件與 手機簡訊等,做為丁男與己女外遇之證據。同時,戊女曾於本件離婚之訴起訴前 3 個月,會同管區員警至汽車旅館,當場發現丁男與己女合意性交之情事。試問:丁 男與戊女各自提出裁判離婚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三、庚男與辛女婚後 5 年,未有所出。庚男與單身之壬女發生婚外情,壬女生下 C 子,庚男十分高興,不但負責壬女生產與坐月子之費用,也負責 C 子的生活費 用。然庚男不敢公開自己外遇之事實,故瞞騙妻子辛女,於 C 子滿月時,以夫妻 共同收養之方式,在生母壬女同意的情況下,將 C 子收養為養子,並聲請法院認 可獲准。試問:
1. 該收養行為效力如何?(13 分)
2. C 子之婚生性如何?(12 分)
四、寅男不幸在 56 歲時工作過勞猝死,留下妻子辰女與兩名成年子女 C 子與 D 女。寅 男死亡後一週,妻兒整理遺物時,發現寅男之電腦硬碟內有遺囑文件檔案一份,寅 男書桌抽屜內並有寅男列印出來且親筆簽名的紙本,內容記載有:「我,寅男,在 我死後,將所有財產,扣除應該給妻子辰女的剩餘財產分配,尚有:不動產 Y 屋一 筆、X 土地一筆、M 銀行所有存款,平均分為 5 份,由我的妻子辰女、C 子、D 女、多年女友申女(申女為我付出甚多、至今未婚)及申女和我所生的且我已經照 顧多年小孩 E 子等 5 人平均分配。這些財產均我多年打拼所得,請大家照我的意思 分配,不得異議。親筆簽名:寅男。」申女得知寅男死訊之後,也拿出一模一樣且 有寅男親筆簽名的這份「遺囑」。試問:
1. 寅男這份「遺囑」是否有效?(13 分)
2. 寅男之遺產應如何分配?(12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