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
>
103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43360
> 申論題
四、寅男不幸在 56 歲時工作過勞猝死,留下妻子辰女與兩名成年子女 C 子與 D 女。寅 男死亡後一週,妻兒整理遺物時,發現寅男之電腦硬碟內有遺囑文件檔案一份,寅 男書桌抽屜內並有寅男列印出來且親筆簽名的紙本,內容記載有:「我,寅男,在 我死後,將所有財產,扣除應該給妻子辰女的剩餘財產分配,尚有:不動產 Y 屋一 筆、X 土地一筆、M 銀行所有存款,平均分為 5 份,由我的妻子辰女、C 子、D 女、多年女友申女(申女為我付出甚多、至今未婚)及申女和我所生的且我已經照 顧多年小孩 E 子等 5 人平均分配。這些財產均我多年打拼所得,請大家照我的意思 分配,不得異議。親筆簽名:寅男。」申女得知寅男死訊之後,也拿出一模一樣且 有寅男親筆簽名的這份「遺囑」。試問:
1. 寅男這份「遺囑」是否有效?(13 分)
2. 寅男之遺產應如何分配?(12 分)
相關申論題
一、甲男現年 50 歲,無固定工作,以繼承父母遺產所得之套房來收取租金度日,但生 性揮霍,入不敷出,已積欠 Z 銀行約新臺幣 1 百萬元之債務。嗣後,甲男不幸車禍 重傷,雖暫無生命危險,但經醫學鑑定結果表示,甲男意識呈僵直狀態,無法回答 任何問話,需以鼻胃管進食、以氣管內管呼吸;注意力、記憶力、定向感等亦有明 顯缺失,且接受治療後可回復性甚低。與甲男結褵十多年的妻子乙女攜子離家出走 多年,夫妻分居,並無聯絡。甲男僅有一同胞姊姊丙女,時有往來。現丙女為甲男 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試問: 1.丙女得否為甲男聲請監護宣告?如聲請獲准並由法院裁定選任丙女為甲男之監護 人。試問該裁定對甲男、丙女所生之效力為何?(13 分) 2. 當 Z 銀行向丙女催討甲男之債務時,丙女主張甲男已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故無需 負清償責任。試問丙女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2 分)
#139283
二、丁男與戊女結婚 8 年,育有兩名子女 A 子與 B 女,並與公婆同住,三代同堂。丁男 與戊女兩人經常爭吵。丁男依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丁男 陳稱其理由為,戊女常因子女教養問題,對公婆不敬,致公婆雖未達被戊女精神虐 待之狀態,但也身心俱疲,此令丁男覺得其身為人子,實為不孝;丁男並認為其與 戊女價值觀重大不合,無法共營婚姻生活。戊女依民法 1052 條第 1 項第 2 款提出 離婚之反訴。戊女陳稱自己握有丁男與訴外人己女二人充滿情色內容之電子郵件與 手機簡訊等,做為丁男與己女外遇之證據。同時,戊女曾於本件離婚之訴起訴前 3 個月,會同管區員警至汽車旅館,當場發現丁男與己女合意性交之情事。試問:丁 男與戊女各自提出裁判離婚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139284
三、庚男與辛女婚後 5 年,未有所出。庚男與單身之壬女發生婚外情,壬女生下 C 子,庚男十分高興,不但負責壬女生產與坐月子之費用,也負責 C 子的生活費 用。然庚男不敢公開自己外遇之事實,故瞞騙妻子辛女,於 C 子滿月時,以夫妻 共同收養之方式,在生母壬女同意的情況下,將 C 子收養為養子,並聲請法院認 可獲准。試問: 1. 該收養行為效力如何?(13 分) 2. C 子之婚生性如何?(12 分)
#139285
三、甲男之妻於數年前往生,甲有乙、丙、丁三子。乙男與戊女結婚,育有 一女己。丙男與庚女結婚,育有一女辛。丁男已離婚,獨自養育其獨生 女壬。去年 2 月乙因病去世,甲於今年 3 月病逝,丙於今年 5 月發生嚴 重車禍而往生。甲病逝時留有遺產銀行存款新臺幣 3000 萬元,丁於知悉 甲往生後依法拋棄繼承。試問:本題依據我國民法之繼承規定,甲遺留 之銀行存款最終會由誰獲得?各分別獲得多少金額?(30 分)
#559837
二、甲男與前妻生有一子丙,乙女與前夫生有一女丁,甲乙經友人介紹而結 婚,此後甲乙丙丁共同生活感情融洽,雖未收養,丙丁均稱甲乙為父母, 丙丁互稱兄妹。丙丁逐漸長大成人,彼此扶持相守,成年後相戀。試問: 甲乙丙丁間之親系親等為何?丙丁可否結婚?(30 分)
#559836
一、17 歲之甲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利用暑假到乙家具公司工讀,與乙公 司訂定僱傭契約,擔任售貨員。乙公司因此授與甲代理權,讓甲以乙公 司之名義販售商品。甲工作時勤奮,任職二週後賣出一套價值新臺幣(下 同)100 萬元之沙發給丙,丙完成付款並取貨之後,乙公司之經理丁甚 為高興,乃私自送給甲 1 萬元之紅包以資鼓勵。甲興奮之餘,返家將 1 萬元之紅包轉送給法定代理人戊,戊才知悉甲去工讀並立即表示反對甲 此二週以來與打工相關之一切行為,且將反對之意思告知乙與丁。試問: 甲乙間契約與授與代理權之效力如何?甲乙丙之間法律關係如何?甲 丁間、甲戊間送紅包之法律行為效力如何?(40 分)
#559835
三、甲男與乙女結婚,約定採分別財產制,育有丙女、丁子。甲嗣與單身之 戊女發生婚外情,生下己女,但未曾聞問。甲於民國(下同)112 年 7 月 臨終前,自書遺囑全文,親自簽名,卻忘了記明年月日。查該遺囑記載: 「1、本人遺產由戊分得三分之二,其餘由乙、丁平分。2、本人認領己 女為我的女兒。」甲死後留下遺產新臺幣 15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 如何分配?如丙於 112 年 8 月知悉其特留分因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受損 害,旋於 114 年 10 月向法院起訴行使扣減權,問受遺贈人及受指定人有 無權利可資主張?(30 分)
#559354
二、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丁二女。丁女與戊男相識後結婚,生下己、 庚二子,經查乙女之母親與戊男之外祖母為親姊妹。甲於民國(下同) 75 年死亡後,留下 A 地,該地由丙、丁共同繼承,應有部分均等。嗣丁 於 95 年 1 月死亡,其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由戊於 98 年 6 月以分割繼 承為由辦理繼承登記。試問:丁戊之結婚效力為何?今己、庚於 113 年 8 月訴請法院命戊塗銷就 A 地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並 返還 A 地,對此戊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是否有理?(35 分)
#559353
一、甲男與乙女為男女朋友,兩人過從親密。甲知悉乙由其受孕懷胎後,甲 旋即要乙簽下「如乙執意生下孩子,應自行扶養,與甲無關」之切結書。 其後,乙產下丙女,甲對乙丙置之不理。丙由乙單獨教養,十四年來均 由乙支出扶養費。今乙請求甲返還其十四年來代墊兩人之未成年丙女的 扶養費,對此甲先表示既然乙簽下切結書,依約即應自行扶養;何況乙 單獨行使親權,應獨自負擔丙之扶養費;後又抗辯其亦得拒絕返還乙逾 五年部分之代墊扶養費等語。問乙之請求是否有理?(35 分)
#559352
三、甲男與乙女結褵多年,生有丙、丁兩子女。丙已婚並與戊女生有 A、B 二 子。甲於乙因病去世後旋即續弦,與其新婚妻子辛女,以及辛與前婚配 偶所生之子庚共同生活。三年後,甲與丙一同至外地探訪親戚,因車禍 事故雙雙身亡,無法判定兩人死亡之時點。甲留下財產新臺幣(下同) 1,500 萬元,積欠銀行債務共 1,200 萬元。丁於繼承開始後 2 個月內依法 拋棄繼承,又甲於死前一年曾因A去澳洲留學,贈與 600 萬元。試問: 甲之遺產應如何繼承?(30 分)
#551666
相關試卷
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34583
114年 · #134583
114年 - 114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34470
114年 · #134470
114年 - 114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130130
114年 · #130130
114年 - 114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28680
114年 · #128680
114年 - 114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28357
114年 · #128357
114年 - 11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26613
114年 · #126613
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離島地區公務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24416
113年 · #124416
113年 - 113 地方政府公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24279
113年 · #124279
113年 - 113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家事調查官: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122053
113年 · #122053
113年 - 113 高等考試_三級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121467
113年 · #121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