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依102年6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111611號令修正公布刑法第185-3、185-4條條文,及交通部新修訂公 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條文,自即日起,員警於取締酒後駕車時,下列何者情形有誤?(A)遇有駕駛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 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 即應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偵辦(B)汽車駕駛人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C)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 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1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即不得駕車(D)駕駛人呼氣酒精濃度達 0.15 mg/l 以上未滿0.18mg/l之未肇事案件,且無不能安全駕駛情形者,應製單舉發,並當場移置保管其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