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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 104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39556
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憲法第 62 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試論述此所謂「最高」之意 義與實踐要素,並舉近來我國時事爭議為例,說明我國目前實務上是否有本規定之 落實?(25 分)
二、憲法第 73 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試論述此 規定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應有之意義及其於民主法治實踐上之具體價值。 (25 分)
三、試說明現行我國立法制度上,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訂定行政命令監督制衡機制之運 作流程、運作現況與問題,及其應改革或毋需改革之理由與方向。 (25 分)
四、試界定何謂「立法品質」?並論述立法程序如何保障立法品質?(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