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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35538
104年 - 104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35538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請依 104 年 5 月 20 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說明對公務員所為之「免除職務」與 「撤職」處分,兩者之法律效果、追究時效及救濟程序各為何?(25 分)
二、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公務人員之年終考績可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等第,請 分別說明其分數暨考績評定後之獎懲規定各為何?(25 分)
三、張三為某直轄市教育局科長,其連襟李四任教於市立某高級中學兼總務主任。若張 三已登記參選而為市議員候選人時,試問李四得否擔任張三競選總部之執行長?又 李四得否於下班後,參加張三所舉辦之造勢晚會活動,並公開為之站台及助講?其 理由為何?(25 分)
四、試依公務人員交代條例相關規定,說明「主管人員」與「經管人員」兩者應移交之 事項,以及移交完畢之時限各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