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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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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政府採購法規概要-是非1001-1100#55404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1001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不分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第63條 (A)O(B)X
1002 國內汽柴油價格之調整,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 第63條 (A)O(B)X
1003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之要項,依其屬中央或地方,由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第63條 (A)O(B)X
1004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下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機關之額外支出;施工或供應之廠商向機關求償之金額;採購標的延後完成或獲得,致機關所生之損害;發生事故所生之損害;其他可歸責於廠商之損害。 第63條 (A)O(B)X
1005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契約,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致機關遭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不包括機關之額外支出。 第63條 (A)O(B)X
1006 依採購法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第63條 (A)O(B)X
1007 國內汽柴油價格之調整,非屬採購契約要項第38點第1項第3款所稱「政府管制費率之變更」。 第63條 (A)O(B)X
1008 機關得於採購契約規定,廠商擬分包之項目及分包廠商,機關得予審查。 第63條 (A)O(B)X
1009 採購契約要項敘明應於契約內訂明者,機關如未擇訂於契約,仍屬有效,對訂約廠商有拘束力。 第63條 (A)O(B)X
1010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不包括所失利益。 第64條 (A)O(B)X
1011 機關依採購法第64條於契約訂明因政策變更而為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之處置者,應一併載明其「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包括其所失利益。 第64條 (A)O(B)X
1012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但無需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第64條 (A)O(B)X
1013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機關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第64條 (A)O(B)X
1014 採購契約得訂明因政策變更,廠商依契約繼續履行反而不符公共利益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終止或解除部分或全部契約,並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 第64條 (A)O(B)X
1015 採購法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或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第65條 (A)O(B)X
1016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即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 第65條 (A)O(B)X
1017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第65條 (A)O(B)X
1018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機關之工程、勞務契約,不得分包。 第65條 (A)O(B)X
1019 採購法第65條所稱主要部分係指招標文件標價清單所列項目。 第65條 (A)O(B)X
1020 採購法所稱分包,指將招標文件標示應自行履行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第65條 (A)O(B)X
1021 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如未於招標文件標示為主要部分或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違反其他法規規定,但不構成採購法所稱轉包。 第65條 (A)O(B)X
1022 獨資商號承攬機關採購案,於履約過程中負責人變更,如符合民法第305條所定「營業概括承受」之情形,其讓與人2年內對機關負連帶責任,且屬民法所定毋須待契約相對人同意之制度,而與轉包及契約轉讓有別,非屬採購契約要項第23點所稱契約轉讓,亦不構成採購法第65條所定之轉包。 第65條 (A)O(B)X
1023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與轉包廠商無涉。 第66條 (A)O(B)X
1024 得標廠商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轉包廠商併負連帶履行及賠償責任。 第66條 (A)O(B)X
1025 機關辦理採購,得標廠商違反規定轉包其他廠商時,機關得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第66條 (A)O(B)X
1026 機關辦理採購,得標廠商更換分包廠商而未向機關報備者,機關應解除契約、終止契約或沒收保證金,並得要求損害賠償。 第66條 (A)O(B)X
1027 得標廠商將採購專業部分或公告金額之部分分包,非經機關備查不得為之。 第67條 (A)O(B)X
1028 採購法稱分包者,謂將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第67條 (A)O(B)X
1029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得標廠商與分包廠商連帶承擔。 第67條 (A)O(B)X
1030 分包契約報備於採購機關,並經得標廠商就分包部分設定權利質權予分包廠商者,其分包部分之瑕疵擔保責任,由分包廠商自行承擔。 第67條 (A)O(B)X
1031 採購法稱分包者,謂非轉包而將契約之部分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 第67條 (A)O(B)X
1032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其全部或一部得為權利質權之標的。 第68條 (A)O(B)X
1033 得標廠商就採購契約對於機關之價金或報酬請求權,不得作為權利質權之標的。但經採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68條 (A)O(B)X
1034 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除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外,亦包括其直屬之主管。 第71條 (A)O(B)X
1035 廠商應於機關工程採購之預定竣工日前或竣工當日,將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第71條 (A)O(B)X
1036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第71條 (A)O(B)X
1037 機關辦理採購,其會驗人員,為接管或使用機關(單位) 人員。 第71條 (A)O(B)X
1038 機關辦理採購,其會驗人員,為設計、監造人員。 第71條 (A)O(B)X
1039 機關辦理採購,以書面憑證採書面分批或部分驗收,於各批或全部驗收完成後,應將各批或全部驗收結果彙總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第71條 (A)O(B)X
1040 機關辦理採購,以書面憑證採書面分批或部分驗收,應就各批或部分驗收結果分別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第71條 (A)O(B)X
1041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3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第71條 (A)O(B)X
1042 工程竣工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有初驗程序者,機關應於收受全部資料之日起20日內辦理初驗,並作成初驗紀錄。 第71條 (A)O(B)X
1043 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勞務採購準用前揭規定。 第71條 (A)O(B)X
1044 機關辦理工程、勞務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得辦理部分驗收。財物採購準用前揭規定。 第71條 (A)O(B)X
1045 機關辦理小額工程、財物採購之驗收,得由承辦採購單位備具書面憑證採書面驗收,免辦理現場查驗。 第71條 (A)O(B)X
1046 機關辦理小額工程、財物採購,得免辦理驗收。 第71條 (A)O(B)X
1047 採購之驗收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第71條 (A)O(B)X
1048 採購之驗收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第71條 (A)O(B)X
1049 除採購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廠商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第71條 (A)O(B)X
1050 除採購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廠商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不得確定。 第71條 (A)O(B)X
1051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第71條 (A)O(B)X
1052 機關非依人事法規進用之臨時人員得為採購案之主驗人員。 第71條 (A)O(B)X
1053 機關辦理採購,主驗人員為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第71條 (A)O(B)X
1054 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主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第71條 (A)O(B)X
1055 除採購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廠商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會同監造單位及廠商,依據契約、圖說或貨樣核對竣工之項目及數量,確定是否竣工;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不得確定。 第71條 (A)O(B)X
1056 採購之驗收期限,其有特殊情形必須延期者,由主驗人員規定之。 第71條 (A)O(B)X
1057 採購之驗收,有初驗程序者,初驗合格後,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第71條 (A)O(B)X
1058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3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第71條 (A)O(B)X
1059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之驗收,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者,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第71條 (A)O(B)X
1060 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之驗收,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者,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不得視為驗收紀錄。 第71條 (A)O(B)X
1061 採購法第71條第3項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 第71條 (A)O(B)X
1062 廠商不得於竣工日前,即將預訂竣工日期書面通知監造單位及機關。 第71條 (A)O(B)X
1063 採購之驗收,無初驗程序者,除契約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接獲廠商通知備驗或可得驗收之程序完成後20日內辦理驗收,並作成驗收紀錄。 第71條 (A)O(B)X
1064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得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但以契約有規定者為限。 第72條 (A)O(B)X
1065 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者,得視情形免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第72條 (A)O(B)X
1066 辦理部分驗收,應以契約規定得部分驗收者為限。 第72條 (A)O(B)X
1067 機關製作採購之驗收紀錄,屬機關內部文件,不得有廠商代表簽認。 第72條 (A)O(B)X
1068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但保固期間之起算仍應自全部驗收之日起算。 第72條 (A)O(B)X
1069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至於該部分價金,不得先行支付。 第72條 (A)O(B)X
1070 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之金額,尚須依採購法第46條規定訂定底價。 第72條 (A)O(B)X
1071 採購之驗收不符規定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者,其期限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由主驗人定之。 第72條 (A)O(B)X
1072 採購之驗收不符規定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者,其期限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不得為之。 第72條 (A)O(B)X
1073 機關採購之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拆驗或化驗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該費用由廠商負擔;與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機關負擔。 第72條 (A)O(B)X
1074 機關採購之驗收人對工程或財物隱蔽部分拆驗或化驗者,其拆除、修復或化驗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概由機關負擔。 第72條 (A)O(B)X
1075 機關辦理採購,其辦理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得就不符項目,依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計算減價金額。 第72條 (A)O(B)X
1076 機關辦理採購,其辦理減價收受之減價計算方式,依契約規定。契約未規定者,不得為之。 第72條 (A)O(B)X
1077 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之期間長短,如契約未規定,由主驗人定之。 第72條 (A)O(B)X
1078 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第1項規定通知廠商限期改善之期間,如已於契約預先約定,主驗人於驗收時得視個案情形更改。 第72條 (A)O(B)X
1079 契約雖然未規定機關得辦理部分驗收,機關仍得視需要為之,並就該驗收之部分支付部分價金。如有就一部分提前使用之必要,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 第72條 (A)O(B)X
1080 契約雖然未規定機關得辦理部分驗收,機關仍得視需要為之,但不得先就該驗收部分支付部分價金。 第72條 (A)O(B)X
1081 機關製作採購之驗收紀錄,應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監驗人員或有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 第72條 (A)O(B)X
1082 機關製作採購之驗收紀錄,應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廠商代表參加者,廠商代表則無需簽認。 第72條 (A)O(B)X
1083 採購之驗收不符規定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應再行辦理驗收。 第72條 (A)O(B)X
1084 採購之驗收不符規定而機關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或換貨,廠商於期限內完成者,機關無需再行辦理驗收。 第72條 (A)O(B)X
1085 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檢討認有先行使用必要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第72條 (A)O(B)X
1086 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結果不符部分非屬重要,而其他部分能先行使用,並經檢討認有先行使用必要者,得經主驗人員同意,就其他部分辦理驗收並支付部分價金。 第72條 (A)O(B)X
1087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及起算保固期間。 第72條 (A)O(B)X
1088 機關辦理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先就該部分辦理驗收或分段查驗供驗收之用,並得就該部分支付價金,但保固期間仍應俟全部驗收完成後開始起算。 第72條 (A)O(B)X
1089 機關辦理採購之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者,應通知廠商限期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 第72條 (A)O(B)X
1090 機關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於必要時辦理減價收受者,尚無須經廠商同意。 第72條 (A)O(B)X
1091 機關驗收結果與契約規定不符,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於必要時辦理減價收受者,尚須經廠商同意後,方得辦理。 第72條 (A)O(B)X
1092 機關依採購法第72條規定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之金額,尚無須依採購法第46條規定訂定底價。 第72條 (A)O(B)X
1093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採購法規定,其付款及審核期限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 第73條 (A)O(B)X
1094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採購法規定,其付款及審核期限,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即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 第73條 (A)O(B)X
1095 機關採購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蓋機關印信無需由主驗或監驗人員簽認。 第73條 (A)O(B)X
1096 機關採購之結算驗收證明書應由驗收及監驗人員分別簽認,並加蓋機關印信。 第73條 (A)O(B)X
1097 公告金額以上之財物採購於驗收後,屬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者,應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他類似文件。 第73條 (A)O(B)X
1098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或財物採購於驗收後,符合公用事業依一定費率所供應之財物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情形者,無需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 第73條 (A)O(B)X
1099 機關辦理驗收時得視案件性質免製作紀錄。 第73條 (A)O(B)X
1100 意圖影響政府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第87條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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