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2 機關製作採購之驗收紀錄,應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廠商代表參加者,廠商代表則無需簽認。 第72條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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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498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6條第1項
機關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製作驗收之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由辦理驗收人員會同簽認。有監驗人員或有廠商代表參加者,亦應會同簽認
一、有案號者,其案號。
二、驗收標的之名稱及數量。
三、廠商名稱。
四、履約期限。
五、完成履約日期。
六、驗收日期。
七、驗收結果。
八、驗收結果與契約、圖說、貨樣規定不符者,其情形。
九、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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