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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 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58689
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58689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
年份:
105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警員甲因收受賄賂包庇賭場,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同一事實, 對甲作出撤職之懲戒處分。甲主張其行為業經刑事判決確定,不得再依公務員懲戒 法予以撤職,請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甲遭撤職後得否再任為警員?(25 分)
二、內政部移民署薦任第九職等科長甲因工作效率不彰,遭降調為同一單位之專員(職 務列等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甲仍以原職等任用。請問該調任是否合法?甲 得循何種途徑救濟?(25 分)
三、公務員甲得否加入政黨並擔任黨職?甲之配偶乙為區域立法委員候選人,甲得否擔 任其競選總部總幹事,並於乙之選舉造勢活動中公開為乙站台?(25 分)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規定之「財產上利益」範圍為何?違反該法之何種規定, 所得財產上利益應予追繳?(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