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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公務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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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58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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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58689
科目: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法律廉政、財經廉政: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概要#58689
科目:
公職◆公務員法
年份:
105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警員甲因收受賄賂包庇賭場,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同一事實, 對甲作出撤職之懲戒處分。甲主張其行為業經刑事判決確定,不得再依公務員懲戒 法予以撤職,請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甲遭撤職後得否再任為警員?(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LI Peng Hsu
案例分析 1.甲主張其行為業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不得再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撤職, 參照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以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故甲所主張其行為業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不得再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撤職,殊無理由。 2.甲遭撤職後得否再任為警員? 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