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員甲因收受賄賂包庇賭場,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就同一事實, 對甲作出撤職之懲戒處分。甲主張其行為業經刑事判決確定,不得再依公務員懲戒 法予以撤職,請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甲遭撤職後得否再任為警員?(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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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甲主張其行為業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不得再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撤職,
參照公務人員懲戒法第22條第2項的規定,以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故甲所主張其行為業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不得再依公務員懲戒法予以撤職,殊無理由。
2.甲遭撤職後得否再任為警員?
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