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商事法
> 106年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65960
106年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65960
科目:
商事法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商事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A 為一家上櫃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A 公司大股東為外商 B 有限公 司(下稱 B 公司)。B 公司於民國(下同)105 年 5 月 31 日,宣布將從公開市場以 溢價 22%、即每股新臺幣(下同)128 元的價格,合計 48.6 億元公開收購 A 公司之 股份,且經投審會同意。但同年 8 月 31 日,B 公司卻惡意違約不履行,致使收購破 局,A 公司股價大跌,投資人損失慘重,若以公開收購起始日的股價計算,3 千餘名 參與應賣的股民慘賠近 22 億元。本案中 B 公司僅有 5,000 萬元之實收資本,卻提出 48.6 億元之公開收購案,加上於 A 公司被收購期間,A 公司融券空單從 2 千張暴增 至 1 萬 2 千張,與常理相違,疑點重重,檢調機關遂主動介入調查。本案經檢察官 偵結起訴後發現 A 公司之董事長甲多次利用其所實質掌握的紙上公司為「虛擬策略 性投資人」,以較時價便宜之價格取得 A 公司之私募股票,再與證券商密謀活絡股 票交易等方式藉此套利,甲累計不法獲利高達 40 億元。然而,甲堅稱其清白,並不願 辭掉董事長職務。又 A 公司兩位獨立董事乙與丙,雖曾於公司收購董事會議中,陳述 審議意見為「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尚符合公平性與合理性之原則」,但乙在 A 公司該年 度共計 12 次董事會中,僅出席 2 次。A 公司之股東丁不甘權益受損,主張依公司法之 規定,甲應立即辭去職務,並歸還所獲之不法利益 40 億元;此外並主張該公司獨立 董事乙和丙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賠償公司所受之損害。試問,若丁得合法 提起訴訟,就上述情事,應如何主張?其相關法令規定及法理為何?(120 分) 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
⑴契約締結時,乙年僅 10 歲,要保書上之被保險人簽名欄位並非由乙親自簽名,而 係由甲簽寫乙之姓名於其上,乙未曾知悉該契約之存在。契約存續期間,乙於 14 歲時不幸因車禍事故而住院治療。但住院治療一年多後,仍回天乏術,不幸於 16 歲時死亡。試問:本件保險契約之效力如何?保險人是否應負保險責任?(20 分)
⑵甲於向 A 壽險公司締結前述契約後,另又向 B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壽 險公司)投保終身人壽保險附加醫療保險。締約時乙已年滿 17 歲,並由乙親自簽 名於要保書之被保險人欄位上。乙於 18 歲時,遭逢意外事故而受傷住院。住院期 間共十日,其醫療費用共支付 20 萬元。經查,甲與 A 壽險公司所訂立之醫療保險 給付額度為住院一日給付 1,000 元,因同一意外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給付上限為 15 萬元;甲與 B 壽險公司所訂立之醫療給付額度為住院一日 1,500 元,因同一意 外事故所生之醫療費用給付上限為 15 萬元。乙持醫療單據正本向 A 壽險公司請求 15 萬元後,復又向 B 壽險公司請求 15 萬元,孰料 B 壽險公司以其與甲所訂立之 契約條款約定僅接受醫療單據正本理賠為由,拒絕給付保險金。試問:乙得否向 B 壽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得請求,其得請求之數額為何?(20 分) 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 (請接第三頁) 106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試題 代號:30140 全三頁 第三頁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司法官 科 目: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⑴ A 公司可否抗辯其背書簽名欠缺公司代表人之簽章,故簽名無效,且甲無權代表 公司用印,從而不負背書之責;或抗辯其於票據上之簽名非以轉讓為目的,故非 為背書行為,而係保證,但 A 公司不得為保證,從而此保證對 A 公司不生效力而 無須負責?(25 分)
⑵乙可否主張,其非為背書人,而是保證人,其簽名僅生民法上保證之效力,或是 其簽名即使發生背書效力,但係屬回頭背書,從而執票人 B 銀行對其無追索權? (15 分) 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