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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65960

科目: 商事法 | 年份:106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5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商事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5)

一、A 為一家上櫃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A 公司大股東為外商 B 有限公 司(下稱 B 公司)。B 公司於民國(下同)105 年 5 月 31 日,宣布將從公開市場以 溢價 22%、即每股新臺幣(下同)128 元的價格,合計 48.6 億元公開收購 A 公司之 股份,且經投審會同意。但同年 8 月 31 日,B 公司卻惡意違約不履行,致使收購破 局,A 公司股價大跌,投資人損失慘重,若以公開收購起始日的股價計算,3 千餘名 參與應賣的股民慘賠近 22 億元。本案中 B 公司僅有 5,000 萬元之實收資本,卻提出 48.6 億元之公開收購案,加上於 A 公司被收購期間,A 公司融券空單從 2 千張暴增 至 1 萬 2 千張,與常理相違,疑點重重,檢調機關遂主動介入調查。本案經檢察官 偵結起訴後發現 A 公司之董事長甲多次利用其所實質掌握的紙上公司為「虛擬策略 性投資人」,以較時價便宜之價格取得 A 公司之私募股票,再與證券商密謀活絡股 票交易等方式藉此套利,甲累計不法獲利高達 40 億元。然而,甲堅稱其清白,並不願 辭掉董事長職務。又 A 公司兩位獨立董事乙與丙,雖曾於公司收購董事會議中,陳述 審議意見為「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尚符合公平性與合理性之原則」,但乙在 A 公司該年 度共計 12 次董事會中,僅出席 2 次。A 公司之股東丁不甘權益受損,主張依公司法之 規定,甲應立即辭去職務,並歸還所獲之不法利益 40 億元;此外並主張該公司獨立 董事乙和丙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應賠償公司所受之損害。試問,若丁得合法 提起訴訟,就上述情事,應如何主張?其相關法令規定及法理為何?(120 分) 請注意,答題除敘述相關學說或實務理論外,就本案之具體論斷應附個人看法及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