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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06年 - 政府採購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是非題1-100#63688
106年 - 政府採購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是非題1-100#63688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1 得標廠商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履約保證金,存款人名稱須為得標廠商。 (A)O(B)X
2 得標廠商以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繳納履約保證金,如已設定質權予採購機關,出質人雖非得標廠商名義,尚可。 (A)O(B)X
3 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契約無需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 (A)O(B)X
4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應明訂廠商執行品質管理、環境保護、施工安全衛生之責任,並對重點項目訂定檢查程序及檢驗標準。 (A)O(B)X
5 機關工程採購契約得訂明保固期間內,採購標的因瑕疵致無法使用時,該期間得不予計入保固期。 (A)O(B)X
6 機關辦理河川淤沙疏浚招標,並允許得標廠商將疏浚之淤沙代為販售,其中疏浚工作預估所需金額為5500萬元,淤沙販售價值預估為3000萬元,則該案之採購金額為2500萬元。 (A)O(B)X
7 機關辦理河川淤沙疏浚招標,並允許得標廠商將疏浚之淤沙代為販售,其中疏浚工作預估所需金額為5500萬元,淤沙販售價值預估為3000萬元,則該案之採購金額為5500萬元。 (A)O(B)X
8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不論金額大小,均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A)O(B)X
9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訂定廠商應提報品質計畫。 (A)O(B)X
10 採用共同投標時,不得允許廠商單獨投標。 (A)O(B)X
11 採用共同投標時,應載明廠商得單獨投標。 (A)O(B)X
12 允許共同投標案件,機關可視個案需要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文件應由全體共同投標廠商具名及簽署,且不允許由共同投標協議書指定之代表人簽署,以利後續發生履約爭議時釐清權責。 (A)O(B)X
13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無須通知廠商。 (A)O(B)X
14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應先通知廠商。 (A)O(B)X
15 機關辦理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方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技能證明。 (A)O(B)X
16 機關辦理非屬巨額或特殊之勞務採購,得規定投標廠商從業人員應具有之專門技能證明,如有其他法令規定,並得就人數予以限制。 (A)O(B)X
17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採成本加公費法核實議定。 (A)O(B)X
18 委託技術服務案件之服務費用,應參酌一般收費情形核實議定。其必須核實另支付費用者,應於契約內訂明項目及費用範圍。 (A)O(B)X
19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技術服務之評選,其招標文件訂有廠商資格者,應先審查資格文件,資格不合於招標文件之規定者,仍得參加評選。 (A)O(B)X
20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建築工程採購,雖於招標文件指定特定廠牌之門片型式,只要不提及廠牌名稱,即無綁標之虞。 (A)O(B)X
2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建造費用為結算金額。 (A)O(B)X
22 招標文件規定廠商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者,以收支相抵所剩金額為採購金額。 (A)O(B)X
23 機關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得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以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A)O(B)X
24 招標文件規定於驗收完成後一次給付契約價金,無預付款。決標後因物價飆漲,機關應廠商要求變更契約給付契約總價20%之預付款,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A)O(B)X
25 某統包工程允許建築師事務所與營造業共同投標,並於招標文件明定同時符合前述資格者可單獨投標。甲營造業因不具建築師事務所資格,而與乙建築師事務所共同投標,惟得標後因乙破產致無法共同履約,其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得由甲繼受,並可視需要提出與乙原資格條件相當之廠商,共同承擔契約之一切權利義務。 (A)O(B)X
26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及監造之技術服務,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如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惟應扣除建造費用所稱不包括之費用及稅捐等。 (A)O(B)X
27 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且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6款所定情形,均應報經主管機關認定,始可採限制性招標。 (A)O(B)X
28 機關於開標時發現廠商間押標金繳交支票號碼有連號,機關即可逕行認定有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情事。 (A)O(B)X
29 廠商因契約關係履行機關之採購案,機關內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意見,均可指示廠商辦理,以利效率。 (A)O(B)X
30 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案件,應依據「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閱覽。財物採購亦同。 (A)O(B)X
31 機關辦理採購有於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資格允許以分包廠商資格代之者,就該部分不同投標廠商間所提出之分包廠商,除有符合依共同投標辦法第7條但書規定情形外,不得相同。 (A)O(B)X
32 除傳統之發包方式外,在可提升採購效率、確保品質,縮短工期及無增加經費之虞情形下,可將設計、監造與施工併於同一採購契約以統包方式辦理招標,以縮短執行時程。 (A)O(B)X
33 經第1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案件,雖有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如計畫時程已落後之工程標,機關仍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A)O(B)X
34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廠商得標後需依契約規定之工法施工,不得辦理契約變更。 (A)O(B)X
35 公開閱覽之承辦單位應將閱覽廠商或民眾之意見彙整加以列管,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密件方式辦理。 (A)O(B)X
36 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其招標文件所定工程總預算,僅係參考性質非限制條件,為避免扼殺廠商之創造力,廠商服務建議書所提供之工程總預算,應不受該工程總預算之限制。 (A)O(B)X
37 委託技術服務採購,為落實市場競爭機制,原則上採用最低標決標之方式。 (A)O(B)X
38 履約時間在一年以上之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無需於契約中訂明物價指數調整之規定,屆時服務費用自動會隨工程結算金額之物價指數調整而調整。 (A)O(B)X
39 基於節省預算考量,機關或上級機關宜通案另訂定較「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附表所列服務費用百分比更低之技術服務費率上限範圍或標準。 (A)O(B)X
40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採購,其委託技術服務項目,不論工程性質及規模大小,統一照錄「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所列之所有技術服務項目即可。 (A)O(B)X
41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其細部設計之審查所耗期間,一律免計工期。 (A)O(B)X
42 機關辦理規模1900萬元之營繕工程,應允許丙等綜合營造業投標。惟施工難度較高者,機關得限制投標資格為乙等或甲等綜合營造業。 (A)O(B)X
43 機關辦理巨額採購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未達巨額之工程採購得準用之。 (A)O(B)X
44 技術服務採購之查核金額為新臺幣5000萬元。 (A)O(B)X
45 機關就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部分辦理減價收受,其減價計算方式,契約未規定者,一律以該不符項目價格之6倍扣罰。 (A)O(B)X
46 工程採購以總價結算方式辦理者,可於招標文件規定保險費「多要退、少不補」之條款(即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多要退,契約金額較廠商實際支付金額為少不補)。 (A)O(B)X
47 工程保險附加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間最高(累計)保險金額可為無限制。 (A)O(B)X
48 小規模(例如工程經費未達新臺幣一百萬元)或區位偏遠之工程,其服務費用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預估編列,但仍應受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百分比上限之限制。 (A)O(B)X
49 監造建築師、技師或其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行監造業務或監造簽證事項,其屬應親自赴現場查驗、勘驗、初驗、驗收、會勘或出席會議者,得委請他人代理。 (A)O(B)X
50 招標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如於招標文件載明得標後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則廠商得標後需依契約規定之工法施工,即使有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之工法,履約期間仍不得要求契約變更改變施工工法。 (A)O(B)X
51 機關工程履約期間辦理原有契約項目之變更追加,雖原單價施工條件已改變,惟因原契約已有單價,故應以原決標單價辦理始合理,不得另議單價。 (A)O(B)X
52 依營造業法,營造業非加入同業公會不得營業,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採購者,必須將加入營造公會之會員證作為投標廠商資格文件之一。 (A)O(B)X
53 機關辦理1000萬元以上工程採購之採購標的,如屬營造業法所載專業工程項目,廠商資格規定只允許綜合營造業投標,尚無不可。 (A)O(B)X
54 「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所稱「水管、電氣」,例如「空調工程」、「電梯工程」。 (A)O(B)X
5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計費方式者,水土保持計畫之辦理及送審之服務費用,仍須受附表所列百分比上限之限制,不得另行估算編列。 (A)O(B)X
56 機關辦理營造業法規定專業工程項目,除將專業營造業納入投標廠商資格,不得排除綜合營造業參與投標。 (A)O(B)X
57 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之異質採購,僅限採最有利標之決標原則。 (A)O(B)X
58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 (A)O(B)X
59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三十。 (A)O(B)X
60 機關依採購法第24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之採購,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6條規定之異質採購,依採購法第52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規定,得採行之決標原則,除最有利標外,尚包括評分及格最低標。 (A)O(B)X
61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者,得不限定特定適用標的而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A)O(B)X
62 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其涉及營造業者,得限定特定適用標的而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A)O(B)X
63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發現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技師、監工人員,承攬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品管人員及安全衛生人員等執行職務時,有違背相關法令及契約規定,應加以記錄。 (A)O(B)X
64 機關自辦監造者,其現場人員之資格、人數、專職及登錄規定,應比照委託監造之情形辦理。 (A)O(B)X
65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簽證費用並得另予核實給付。 (A)O(B)X
66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公費得於契約規定為直接費用之一定比率。 (A)O(B)X
67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定。 (A)O(B)X
68 工程採購未經調解程序者,不得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 (A)O(B)X
69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五,設計占百分之四十,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 (A)O(B)X
70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 (A)O(B)X
71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上限值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十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為原則。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 (A)O(B)X
72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上限值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十、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五為原則。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 (A)O(B)X
73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假藉查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監督等情事」之情形。 (A)O(B)X
74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3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 (A)O(B)X
75 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有趕工之必要時,機關不得依該要點規定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 (A)O(B)X
76 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如有趕工之必要,機關仍得依該要點規定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 (A)O(B)X
77 採購契約單價應以機關預算為基礎來調整訂定,不得以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否則有圖利廠商之嫌。 (A)O(B)X
78 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A)O(B)X
79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無需考慮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定。 (A)O(B)X
80 工程採購得不先經調解程序,而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 (A)O(B)X
8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上開規定所稱「具有相當設備者」,包含建造中之設備。 (A)O(B)X
82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其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明代之」。上開規定所稱「具有相當設備者」,不包含建造中之設備。 (A)O(B)X
83 受機關委託之技術服務廠商,所訂定之技術規格如屬特殊技術規格,應要求該廠商於提出技術規格前,向機關書面說明其必要性。 (A)O(B)X
84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辦理監造服務,其派遣留駐工地,持續性監督施工廠商按契約及設計圖說施工及查證施工廠商履約人員之資格、人數、是否專任、留駐工地期間及權責分工,應於委託契約載明。 (A)O(B)X
85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其招標文件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載明服務之項目、工作內容及需求計畫。其需求計畫之內容並得包括計畫緣起、需求說明、基地現況、地質資料、工程經費上限、預計提供技術服務之期程等。 (A)O(B)X
8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可於招標文件之契約條款預先約定監造技師或建築師必須於查驗、初驗及驗收時親自到場辦理或會辦,缺席者以違約處理。 (A)O(B)X
8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以經濟耐用為前提,不包括生活美學。 (A)O(B)X
8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設計之結果須符合經濟耐用之目的,並考量生活美學。 (A)O(B)X
8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不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 (A)O(B)X
9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設計、監造,其評選項目得載明如期履約能力,並得包括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 (A)O(B)X
91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之技術服務採購,仍應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A)O(B)X
92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之技術服務採購,亦可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 (A)O(B)X
93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得以外國技師執照代替我國執照。 (A)O(B)X
94 外國技師如欲於我國提供服務,仍須取得我國執照,或經由國與國相互認許資格。 (A)O(B)X
95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須先以密件方式收受,惟招標機關就該意見之處理情形,應予以公開,不得僅採個別答復方式辦理。 (A)O(B)X
96 「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載明:「前項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應以公開方式辦理」,係指廠商或民眾意見之處理無須以密件處理,招標機關可將意見及處理情形個別答復提出意見者。 (A)O(B)X
【已刪除】
9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有二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序位者,以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較高者優先議價。 (A)O(B)X
9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有2家以上廠商為同一優勝順序者,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 (A)O(B)X
9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包括土地及權利費用。 (A)O(B)X
10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不包括棄土費用。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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