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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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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66160
科目: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
年份:
10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甲男、乙女為夫妻,約定分別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婚後,甲向乙借款 100 萬元, 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五。3 年後,甲僅返還乙本金 100 萬元,就 15 萬元之利息,則 置之不理。再經 6 年後,甲、乙離婚,乙隨即向甲請求返還 15 萬元之利息。甲拒絕 返還,是否有理?(25 分)
二、甲中年喪妻,有一未成年之子丙。丙因母喪而繼承一筆遺產。其後,甲向乙借款 500 萬元,乙為確保其債權,要求丙為連帶保證人。甲乃代理丙與乙訂立保證契約。試 問:甲代理丙訂立之保證契約之效力如何?(25 分)
三、甲收養乙為養子。甲、丙為兄弟,丙、丁為夫妻。丙丁離婚後,乙與丁結婚,是否 可行?(25 分)
四、甲男、乙女為夫妻,有一已成年之子丙。丙受輔助宣告,法院指定乙為輔助人。其 後,甲死亡時留有大量遺產。試問:丙為遺產分割時,是否應得乙之同意?(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