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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66160
科目: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收養乙為養子。甲、丙為兄弟,丙、丁為夫妻。丙丁離婚後,乙與丁結婚,是否 可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