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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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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戶政:民法總則與親屬編#113813
科目: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總則與親屬編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一)甲因年紀大了,有輕微失智症,受輔助宣告,輔助人為乙。試問:甲若想向丙借錢,以投資期貨,期能使晚年生活更寬裕,應如何使借錢的法律行為完全合法有效?(10 分)
(二)丁因年紀很大,只能臥床,醫師叫喚其名或和其進行對話均無反應,需24小時派專人看護,照護費用很高,丁若受監護宣告,由戊擔任監護 人,戊為籌措丁之生活及醫療養護費用,欲代理出售丁名下位於其他縣市之房屋一棟,戊應如何辦理?(15 分)
(一)民國 92 年 1 月 2 日甲向親戚乙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約定 6 月 2 日還錢,不用加計利息。乙未料時間到了,甲還是無法清償債務,乙 於民國 102 年 1 月 10 日農曆年前向當地區公所聲請調解,沒想到 3 個 月後的調解期日到了,甲居然沒到調解委員會接受調解。試問:乙於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向甲要求償還借款,甲得否拒絕?(10 分)
(二)若甲為購買 A 屋,於民國 85 年 1 月向乙借錢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乙於出借 200 萬元時,甲將所購得之 A 屋設定抵押權予乙,甲乙約定 民國 90 年 1 月底需還清所有借款。乙於還款期日屆至時,向甲催討未 果,但乙並不急著需要這筆資金,又不好意思讓甲和甲的孩子沒地方居 住,遲至民國 112 年才想透過行使抵押權的方式追討這筆 200 萬元的資 金。試問:乙得否以此方法順利索回 200 萬元出借的資金?(15 分)
(一)甲與乙結婚後育有一子 A,A 於出生登記時,雙方約定從乙方姓氏,A 長至 8 歲時,乙因外遇而開始離家未歸,對 A 完全未予關心,且未給付 分文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試問:甲若仍對婚姻抱著一絲希望而未離婚, 得否將 A 之姓氏更改為甲方姓氏?(10 分)
(二)甲女與乙男僅交往而未結婚,甲自乙受胎育有一子 B,B 於 7 歲經乙認領後,其姓氏為何?(20 分)
四、甲與乙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子女 A 與 B,甲乙後來離婚,由甲單獨行使親 權,乙離婚後即未曾探望 A、B 而且並未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A、B 均 由甲之父母丙丁協助照顧。後來甲因病死亡,丙丁欲聯絡乙,卻發現乙之手機號碼及地址均已更換,無法順利聯絡上。試問:丙丁此時為 A、B 之 利益,可幫孫子女 A、B 對乙主張那些權利?(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