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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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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年度採購法規題庫(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實務)是非題1-100#73839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1 機關於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不得先行辦理招標程序。 (A)O(B)X
2 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之案件,機關如先行招標,保留決標,俟預算完成立 法程序後決標,尚屬可行。 (A)O(B)X
3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直接薪資 不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A)O(B)X
4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直接薪資 包括非經常性給與之獎金。 (A)O(B)X
5 機關以統包方式辦理工程採購,可採最有利標決標,並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 議書撰寫內容,納入評選項目,落實審查。 (A)O(B)X
6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服務成本加公費法僅 適用於計畫性質複雜,服務費用不易確實預估或履約成果不確定之服務案 件。 (A)O(B)X
7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刊登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 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 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無須於招標文件敘明。 (A)O(B)X
8 機關辦理採購對於刊登廠商拒絕往來之處置,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 之規定辦理,不得任意增加其他條款。惟如有就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 形補充說明其適用情形者,應於招標文件中敘明。 (A)O(B)X
9 機關辦理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 管人員之資格、人數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 (A)O(B)X
10 工程採購定有初驗程序者,如初驗之缺失確認無法於後續驗收程序改善者, 不適用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規定,僅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A)O(B)X
11 工程採購定有初驗程序者,如初驗之缺失確認無法於後續驗收程序改善者, 適用採購法第72條減價收受規定。 (A)O(B)X
12 機關辦理公開評選技術服務廠商,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 議價廠商之報價合理且在預算金額以內,機關得依其報價訂定底價,照價決 標。 (A)O(B)X
13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3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於招標公告 公開預算金額。 (A)O(B)X
14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替代方案、工程設計及施工可行性之審查服務費用,得由機 關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另行估算,如需加計,不受附表所列百分比上限之 限制。 (A)O(B)X
15 機關辦理機械系統、號誌系統、昇降設備、冷凍空調、節能績效工程等設備 工程,不得採統包方式辦理。 (A)O(B)X
16 機關辦理建築物工程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得採統包方式辦理。 (A)O(B)X
17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招標文件可載明包括有價料回收金額。 (A)O(B)X
18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廠商應記錄各項費用並 備具憑證,且憑證須為正本。 (A)O(B)X
1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應分別計算建造費用。 (A)O(B)X
2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與同一服務契約有關之各項工程,其非屬分期或分區或開口 服務契約之分案工程,應合併計算建造費用。 (A)O(B)X
21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 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但不得扣 除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 (A)O(B)X
22 機關委託工程設計、監造,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工程採購無底價且無 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者,建造費用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但扣除規 費、規劃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 稅、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 程之各項利息、保險費及招標文件所載其他除外費用及稅捐等。 (A)O(B)X
23 建造費用百分比法所稱之「建造費用」,指工程採購底價金額或評審委員 會建議金額,若無前2者,以工程預算之百分之九十代之。包括規費、規劃 費、設計費、監造費、專案管理費、物價指數調整工程款、營業稅、土地及 權利費用、法律費用、主辦機關所需工程管理費、承包商辦理工程之各項利 息及保險費。 (A)O(B)X
2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應於招標文件內明訂品管人員之資格、人數 及其更換規定,其最低人數為至少1人。 (A)O(B)X
25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委託廠商辦理專案管 理之服務項目,可包括設計。 (A)O(B)X
26 工程採購部分履約項目屬環保產品者,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 法」優先採購之規定。 (A)O(B)X
27 工程採購部分履約項目屬環保產品者,不適用「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辦法」優先採購之規定。 (A)O(B)X
28 招標機關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外國營造業投標之營造業登記證及公會會員證 須於投標前取得。 (A)O(B)X
29 招標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外國營造業投標之營造業登記證須於投標前取 得;公會會員證則可於履約前再請領。 (A)O(B)X
30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同一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其服務費用之計算, 僅能擇定一種計費方式。 (A)O(B)X
3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同一委託技術服務契約,其服務費用之計算, 得擇定二種以上計費方式。 (A)O(B)X
32 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 者,不得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 (A)O(B)X
33 技術服務金額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之規劃、設計採購,其採競圖方式辦理 者,得不要求製作模型及彩繪透視圖。 (A)O(B)X
34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僅得由原住民個人、機構、 法人或團體承包。 (A)O(B)X
35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條規定,除有該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情形外,應由原住民個人、機 構、法人或團體承包。 (A)O(B)X
36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 會,倘為直屬上級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聘 兼之委員。 (A)O(B)X
37 機關辦理採購,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 會,倘為直屬上級機關委託代辦之採購,直屬上級機關薦派之評選委員屬內 派之委員。 (A)O(B)X
38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無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39 機關以統包併採最有利標決標方式辦理者,應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A)O(B)X
4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舊 有建築物整修工程之設計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者,應辦理競圖。 (A)O(B)X
41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新 建建築物整修工程之設計服務,其服務費用之採購金額在新臺幣五百萬元以 上者,應辦理競圖。 (A)O(B)X
42 機關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特殊工程採購,不必辦理公開閱覽。 (A)O(B)X
43 公告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 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A)O(B)X
44 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之品管人員應為專職,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 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A)O(B)X
45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 允許之職務。 (A)O(B)X
46 新臺幣2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品管人員得同時擔任其他法規允 許之職務,但不得跨越其他標案,且施工時應在工地執行職務。 (A)O(B)X
47 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契約一方不同 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A)O(B)X
48 技術服務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 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A)O(B)X
49 機關辦理驗收,如係就全部履約標的辦理驗收而無部分驗收之情形,其結果 為一部分合格、一部分採減價收受者,後者因已減價收受,免計其逾期違約 金。 (A)O(B)X
50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 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 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十 六。 (A)O(B)X
51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者,其工作人員 不扣薪假與特別休假之薪資費用,得由機關依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明定為實 際薪資之一定比率及給付條件,免檢據核銷。但不得超過實際薪資之百分之 十六。 (A)O(B)X
52 非屬特殊採購,採購金額為1500萬元之技術服務採購,得訂定投標廠商之特 定資格。 (A)O(B)X
53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 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應以廠商提出者為限,機關不得自行蒐集該等 資料。 (A)O(B)X
54 機關辦理技術服務,招標文件明定評選項目包括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 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者,除廠商提出者外,機關得自行蒐集或至採購法 主管機關網站查詢該等資料。 (A)O(B)X
55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決標時,若廠商報價低於 底價80%,且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影響履約品質之虞者,可依採購法第 58條規定請廠商提出說明。 (A)O(B)X
56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對於重複性工程服務採用相同之設計圖說之情 形,其設計費用應酌予折減給付。 (A)O(B)X
57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工程採購,因應緊急情事,依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 至第4條所定期限辦理不符合實際需要者,可免於公告招標前辦理招標文件 之公開閱覽。 (A)O(B)X
58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111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通知廠商 限期改善時,應載明限期改善之期間。 (A)O(B)X
59 機關工程履約期間辦理原有契約項目之變更追加數量,致契約金額逾原決標 金額,因以原契約單價計價,爰其增加之金額無須刊登決標公告或定期彙 送。 (A)O(B)X
60 機關基於提升機關採購效率,得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於契約約定 將確認竣工之事項一併委由監造廠商辦理。 (A)O(B)X
61 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2條規定,確認竣工之事項應由機關會同監造單位及廠 商辦理;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派代表參加者,仍得予確定。 (A)O(B)X
62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於開工後10日內,將品管人員之登錄 表報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備 查;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A)O(B)X
63 機關辦理查核金額以上工程採購,廠商應於開工前,將品管人員之登錄表報 監造單位審查並經機關核定後,由機關填報於主管機關資訊網路系統備查; 品管人員異動時,亦同。 (A)O(B)X
64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屬特 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 應敘明理由,簽報上級機關核定。 (A)O(B)X
65 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技術服務,服務費用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計費者,其屬特 殊情形或需要高度技術之服務案件,致有超過各附表所列百分比之必要者, 依規定應敘明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A)O(B)X
6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技術服務採購,得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最有利標, 如果廠商於投標文件內自願減價,機關仍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原定固定費用 或費率決標。 (A)O(B)X
67 機關委託廠商承辦屬特殊採購之技術服務,招標文件得規定廠商資本額不低 於招標預算金額之五分之一。 (A)O(B)X
68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建造費用百分比法 之計費方式者,各階段環境影響評估及相關說明書、報告書之編製及送審之 服務費用,仍須受附表所列百分比上限之限制,不得另行估算編列。 (A)O(B)X
69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之 建造費用,包括工程保險費。 (A)O(B)X
70 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建造費用百分比法適 用於施工項目費用較難事先預估之案件。 (A)O(B)X
71 廠商參與競圖,應以設計作品之設計理念、設計作品之創意性及符合在地 文化、生活美學程度、設計作品反映對機關需求之瞭解程度等因素為重要考 量,雖有超出招標文件所定之工程經費上限情形,仍得評選為優勝廠商。 (A)O(B)X
72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規定辦理評選技術服務廠商,其投標廠商應 有3家方可開標。 (A)O(B)X
73 工程主辦機關得就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結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相關人 員之獎懲。其缺失情節重大者,查核小組應對工程主辦機關所屬人員依法令 為懲戒、懲處或移送司法機關; 對負責該工程之建築師、技師,報請各該 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移送司法機關。 (A)O(B)X
74 機關辦理採購,於採購案有經採購稽核小組或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認定採購有 重大異常情形者,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不得為「採書面審核監辦」之核 准。 (A)O(B)X
75 工程採購品管人員於接受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逾五年 者,應再取得最近五年內之回訓證明,始得擔任品管人員。 (A)O(B)X
76 為求公正客觀,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一律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 名單中遴選之。 (A)O(B)X
77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除由設立機關指派機關具有工程專業知識人員 擔任外,並由主管機關所建置之專家名單中遴選之,其中外聘之專家人數不 得少於兩位。 (A)O(B)X
78 因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均由主管機關之專家資料庫遴聘,其既已經 過篩選,公正性不容質疑,故辦理查核時不需迴避。 (A)O(B)X
79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因係查核施工品質與進度,故有關工程規劃設計、生態環 保、材料設備、圖說規範、變更設計等缺失,不需加以記錄,僅口頭提供洽 請改善即可。 (A)O(B)X
80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辦理查核之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之負擔,依契約規定辦 理。若契約未規定,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該費用由 查核小組所屬機關負擔;與規定不符者,該費用由廠商負擔。 (A)O(B)X
81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辦理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查核件數 ,以不低於其當年 度執行工程標案之百分之十為原則。 (A)O(B)X
82 委託監造服務案亦得同時委由承辦統包案之細部設計廠商辦理,以提昇效 率。 (A)O(B)X
83 機關委託建築師辦理設計監造服務,建築師依法律規定須交由結構、電機或 冷凍空調等技師或消防設備師辦理之工程所需費用,未包含於設計監造服務 費用內,應另行給付。 (A)O(B)X
84 廠商承辦技術服務,其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圖樣及書表上簽署,並 依法辦理簽證。簽證費用並得另予核實給付。 (A)O(B)X
85 機關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採服務成本加公費法計費者,其公費得於契約規定為 直接費用之一定比率。 (A)O(B)X
86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 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 為基礎,並考慮市場價格波動情形;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 定。 (A)O(B)X
87 工程採購未經調解程序者,不得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 (A)O(B)X
88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 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五,設計占百分之四十,監造 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 (A)O(B)X
89 建築物工程技術服務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所列服務費用標準包括規 劃、設計及監造三項,原則上規劃占百分之十,設計占百分之四十五,監造 占百分之四十五。但機關得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調整該百分比之組成。 (A)O(B)X
90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上限 值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 之諮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 查占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 及審查占百分之十五、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為原 則。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 (A)O(B)X
91 工程專案管理技術服務(不含施工監造)建造費用百分比上限參考表之上限 值包括規劃與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招標、決標、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 之諮詢及審查。其中可行性研究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五、規劃之諮詢及審 查占百分之五、工程設計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三十五、招標、決標之諮詢 及審查占百分之十、施工督導與履約管理之諮詢及審查占百分之四十五為原 則。各機關仍得自行調整。 (A)O(B)X
92 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之查核委員辦理查核時,應公正執行職權,不得有「假藉 查核之名,妨礙機關依法辦理工程施工;未經查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查核 監督等情事」之情形。 (A)O(B)X
93 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有 趕工之必要時,機關不得依該要點規定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 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 (A)O(B)X
94 工程契約未包括行政院函頒「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內容,履約過程中如 有趕工之必要,機關仍得依該要點規定與廠商協議辦理契約變更,要求趕工 並發放趕工費用予廠商。 (A)O(B)X
95 採購契約單價應以機關預算為基礎來調整訂定,不得以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 整訂定,否則有圖利廠商之嫌。 (A)O(B)X
96 採購契約單價無論以機關預算或廠商報價為基礎來調整訂定,須以合理性為 前提,並保留且善用雙方協議之機制。 (A)O(B)X
97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須辦理契約變更而有新增非屬原契約數量清單內所列 之工程項目者,新增工程項目單價編列方式,應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無需考 慮原預算相關單價分析資料;其底價訂定,並應符合採購法第46條規定。 (A)O(B)X
98 工程採購得不先經調解程序,而由契約雙方合意逕付仲裁。 (A)O(B)X
99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其 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 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 明代之」。上開規定所稱「具有相當設備者」,包含建造中之設備。 (A)O(B)X
100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規定:「具有相當設備者。其 範圍得包括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所需之自有設 備。其尚無自有者,得以租賃、租賃承諾證明或採購中或得標後承諾採購證 明代之」。上開規定所稱「具有相當設備者」,不包含建造中之設備。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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