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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107年 - 107年度採購法規題庫(是非題)1200-1300#73836
107年 - 107年度採購法規題庫(是非題)1200-1300#73836
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
年份:
107年 |
選擇題數:
100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選擇題 (100)
1201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機關採購專業 人員以專任為原則,2年輪調一次。 第95條 (A)O(B)X
1202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 業人員訓練由上級機關舉辦,並得委託其他機關(構)辦理。其出 勤考核及考試,由訓練機關(構)辦理。 第95條 (A)O(B)X
1203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專業人員 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 採購專 業人員辭職後至民間廠商任職再回任,於3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 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 第95條 (A)O(B)X
1204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規定,採購專業人員 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得予保留;如辭職至 民間廠商任職再回任,其資格不予保留。 第95條 (A)O(B)X
1205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單 位主管人員及非主管人員宜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取得採購專 業人員基本資格。 第95條 (A)O(B)X
1206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未取得 採購專業人員進階資格者,不得擔任採購單位主管。 第95條 (A)O(B)X
1207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 專業人員辭職後5年內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 格。 第95條 (A)O(B)X
1208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 業人員辭職後回任機關採購職務者,仍具採購專業人員資格,無時 間限制。 第95條 (A)O(B)X
1209 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機關辦 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 第95條 爭議處理,宜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 會辦。 (A)O(B)X
1210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人 員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本資格者,亦得參加進階訓練,經考試及 格,領有及格證書者,亦得取得進階資格。 第95條 (A)O(B)X
1211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單 位主管人員或非主管人員,宜於就(到)職之日起1年內,取得採購 專業人員資格。逾期未取得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者,機關應調離採購 職務。 第95條 (A)O(B)X
1212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機關辦 理採購,其訂定招標文件、招標、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 爭議處理,應由採購專業人員承辦或經採購專業人員審核、協辦或 會辦。 第95條 (A)O(B)X
1213依「採購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辦法」之規定,採購專 業人員因職務異動不辦理採購,其採購專業人員資格不予保留。 第95條 (A)O(B)X
1214採購法第96條第2項所稱增加社會利益或減少社會成本之產品,指 該產品經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此等條件,並發給證明文件者。 第96條 (A)O(B)X
1215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優先採購環保產品,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非環 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其標價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1項最低標之決 標原則,而環保產品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該非環保產品廠商標價之金 額,在招標文件所定價差優惠比率以內者,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 環保產品廠商在2家以上者,應由標價最低者得標。 第96條 (A)O(B)X
1216機關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之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 並允許價差優惠者,其優惠比率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採購金 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逾百分之二十。 第96條 (A)O(B)X
1217 機關依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之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 並允許價差優惠者,其優惠比率由機關視個別採購之特性及預算金 額訂定之,並載明於招標文件。但不得逾百分之十。 第96條 (A)O(B)X
1218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採購法第96條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 但於 招標標的僅部分屬環保產品者之採購,價差優惠應以該部分計算為 限。 第96條 (A)O(B)X
1219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 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 明文件,以供查核。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 其於履約期間未依契約規定提供該產品時,機關得追繳還押標金。 第96條 (A)O(B)X
1220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優先採購環保產品,得於招標文件載明,非環 保產品廠商為最低標,且其標價符合最低標之決標原則者,得以該 標價優先決標予環保產品廠商;環保產品廠商在2家以上者,機關 得依第1類、第2類及第3類產品廠商之序位,自標價低者起,洽各 該環保產品廠商減價1次,由最先減至最低標之標價者得標。 第96條 (A)O(B)X
1221 機關依採購法第96條規定優先採購環保產品,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 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應於履約期間向機關提出與該產品有關之證 明文件,以供查核。並應於招標文件規定以環保產品得標之廠商, 第96條 其於履約期間未依契約規定提供該產品時,機關得追償價差優惠損 失、不發還履約保證金、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A)O(B)X
1222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中小企業者,其由中小企業承包之金額,以 該契約之總決標金額認定之。 第97條 (A)O(B)X
1223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 合理或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 第105條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 第97條 (A)O(B)X
1224機關辦理採購,除中小企業無法承做、競爭度不足、標價不合理或 有採購法第22條第1項各款、第104條第1項第1款與第3款及第105條 第1項各款情形者外,以向中小企業採購為原則。 第97條 (A)O(B)X
1225 機關辦理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其是否係屬中小 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並應敘明預計分包予中小企業之項目及金 額。 第97條 (A)O(B)X
1226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應規定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中敘明 其是否係屬中小企業;非屬中小企業者,不得為決標對象。 第97條 (A)O(B)X
1227機關辦理採購,無論採購金額若干,規定投標廠商須為中小企業, 或鼓勵廠商以中小企業為分包廠商,均違反採購法第37條不當限制 競爭之規定。 第97條 (A)O(B)X
1228依採購法第98條計算得標廠商於履約期間應僱用之身心障礙者及原 住民之人數時,如廠商僱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已達國內員工總人數百 分之二,則毋需再僱用原住民。 第98條 (A)O(B)X
1229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其中百分 之一須為原住民。 第98條 (A)O(B)X
1230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採購法第98條所定百分之二,僱用原住 民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即不必繳納代金。 第98條 (A)O(B)X
1231依採購法第99條辦理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該案後續履約管理、驗 收、履約爭議處理程序亦適用採購法。 第99條 (A)O(B)X
1232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興建、營運者,不適用採購法之規 定。 第99條 (A)O(B)X
1233 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核准民間機構興建、營運之公共建設, 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第99條 (A)O(B)X
1234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受讓機關為瞭解受讓之堪用財物現況,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 看。 第100條 (A)O(B)X
1235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後續領取及運輸等事宜由讓與機關處 理為原則。 第100條 (A)O(B)X
1236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受讓機關於受讓堪用財物後,應自行辦理領取及運輸等事宜。 第100條 (A)O(B)X
1237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因非屬財物之買受,受讓機關不得向讓與機關申請現場查看瞭解受 讓之堪用財物現況。 第100條 (A)O(B)X
1238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仍應適用機關堪用財物 無償讓與辦法,並無衝突。 第100條 (A)O(B)X
1239 國有財產之讓與,依國有財產法之規定者,得不適用機關堪用財物 無償讓與辦法。 第100條 (A)O(B)X
1240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 受。如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得免計之。 第100條 (A)O(B)X
1241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 受。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亦同。 第100條 (A)O(B)X
1242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 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 第100條 (A)O(B)X
1243 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 關或公立學校。 第100條 (A)O(B)X
1244 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機關受讓之財物依規定必須辦理過戶登記者,出讓機關應將有關憑 證及文件交付受讓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第100條 (A)O(B)X
1245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應先將堪用財物之資訊傳輸至主管機關指定之電腦資料庫,公開於 資訊網路,方得讓與。 第100條 (A)O(B)X
1246機關得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公營事業。第100條 (A)O(B)X
1247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機關依該第1款規定,將 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嗣後發現同一行為或事實尚有同條項第6 款之情形,應即依該款規定辦理通知。 第101條 (A)O(B)X
1248 廠商同一行為或事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情形者, 機關已依該第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無須再依該第6 款規定辦理通知。 第101條 (A)O(B)X
1249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 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且採不分段開標者, 除不予開標之情形外,係以投標時起算。 第101條 (A)O(B)X
1250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 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且採不分段開標者, 除不予開標之情形外,係以開標時起算。 第101條 (A)O(B)X
1251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 保證責任而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仍應將事實及 理由通知該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第101條 (A)O(B)X
1252機關辦理採購,履約連帶保證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101條規定。 第101條 (A)O(B)X
1253採購法第101條所稱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 節重大者,如契約另無規定,得由機關自行認定之。 第101條 (A)O(B)X
1254機關發現廠商有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 大者,是否依採購法第101條規定通知廠商,得由機關自行斟酌。 第101條 (A)O(B)X
1255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 款情形之一,其通知及刊登對象包含該商號及其負責人。 第101條 (A)O(B)X
1256 以獨資商號名義參與政府採購之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 款情形之一,其通知及刊登對象為該商號,不擴及其負責人。 第101條 (A)O(B)X
1257機關辦理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採部分解除或部分終止契約方式 者,無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規定之適用。 第101條 (A)O(B)X
1258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 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101條第1項第6款,其起算時點為第一審判 決發生效力時,有宣示者,自宣示時起算;無宣示者,自判決書送 達機關時起算。 第101條 (A)O(B)X
1259 依主管機關訂定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裁處權時效之起算時點判 斷原則,其中屬採購法101條第1項第6款,其起算時點為第一審判 決發生效力時,有宣示者,自宣示時起算;無宣示者,自判決書送 達廠商時起算。 第101條 (A)O(B)X
1260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構公報, 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5年裁處權時效。 第101條 (A)O(B)X
1261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構公報, 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3年裁處權時效。 第101條 (A)O(B)X
1262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事後該廠商名稱暨負責人辦 理變更,因該廠商名稱已變更,機關尚無法依同條規定通知該更名 後之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 第101條 (A)O(B)X
1263 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定情形,事後該廠商名稱暨負責人辦 理變更,但商業登記之統一編號不變,因仍屬同一法律主體,機關 仍應依同條規定通知該更名後之廠商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 並為必要之附記。 第101條 (A)O(B)X
1264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而有採購法 第101條第1項各款所列情形,適用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之規 定。 第101條 (A)O(B)X
1265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 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口頭協議。 第104條 (A)O(B)X
1266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 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 協議。 第104條 (A)O(B)X
1267非軍事機關辦理採購,得準用採購法第104條及「特殊軍事採購適 用範圍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第104條 (A)O(B)X
1268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辦理機密性採購,如為查核 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第104條 (A)O(B)X
1269軍事機關採購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 之規定。 第104條 (A)O(B)X
1270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 戰物資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時,由採購機關發布命令。 第104條 (A)O(B)X
1271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 戰物資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時,由國防部發布命令,並副 知主管機關;其命令應記載不適用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採 購法之規定。 第104條 (A)O(B)X
1272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 採購,為求保密,以邀請1家廠商議價為原則。 第104條 (A)O(B)X
1273軍事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應 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 第104條 (A)O(B)X
1274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機密或極機密之 武器、彈藥之採購,應報經國防部核准。 第104條 (A)O(B)X
1275軍事機關辦理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 規定時,由採購法主管機關發布命令。 第104條 (A)O(B)X
1276 軍事機關辦理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 規定時,由國防部發布命令,並副知主管機關;其命令應記載不適 用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第104條 (A)O(B)X
1277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 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及單價者,為應緊急需 求,可先確定供應數量及交貨時間即可。 第104條 (A)O(B)X
1278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 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契約 總價上限。 第104條 (A)O(B)X
1279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應將其所依據之情形記載於依 採購法第61條刊登之決標公告及依採購法第62條彙送之決標資料。 第105條 (A)O(B)X
1280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得以爭取時效 為由,免除適用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 第105條 (A)O(B)X
1281 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尚不得以爭取 時效為由,免除適用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但上級機關 就其監辦,可授權機關自行依法辦理。 第105條 (A)O(B)X
1282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 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 應先有口頭協議。 第105條 (A)O(B)X
1283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 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 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 第105條 (A)O(B)X
1284公務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 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三十 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即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 其他機關之成本效益。 第105條 (A)O(B)X
1285 公務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 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五十 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 他機關之成本效益。 第105條 (A)O(B)X
1286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無須將其所依據之情形記載於 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之決標公告及依採購法第62條彙送之決標資 料。 第105條 (A)O(B)X
1287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之決標,其以限制 性招標方式辦理者,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口頭協議,於 履約完成後即補簽書面契約。 第105條 (A)O(B)X
1288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之決標,其以限制 性招標方式辦理者,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 傳真協議。 第105條 (A)O(B)X
1289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因緊急處置需要辦理之特別採 購,得免刊登決標公告。 第105條 (A)O(B)X
1290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各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規定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及第62條彙 送決標資料之規定。 第105條 (A)O(B)X
1291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辦理公務機關間之勞務採購,得 不適用採購法第15條第4項規定。 第105條 (A)O(B)X
1292A縣政府委託B國立大學辦理規劃設計,係屬公務機關間勞務之取 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得適用採購法第105條規定。 第105條 (A)O(B)X
1293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 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如不及與廠商議價訂購 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免除議價程序。 第105條 (A)O(B)X
1294政府機關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公立學校辦理採 購。 第105條 (A)O(B)X
1295 政府機關不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公立學校辦理採 購。 第105條 (A)O(B)X
1296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 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得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 故免辦理決標公告及決標定期彙送。 第105條 (A)O(B)X
1297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 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得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 但應辦理決標公告及決標定期彙送。 第105條 (A)O(B)X
1298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 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因時間緊迫,不及與廠商 確定契約總價者,得免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 第105條 (A)O(B)X
1299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 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且其核准文件應記載採購法招標及決標規定中不適用之條文,未記 載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第105條 (A)O(B)X
1300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 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 員核准,且其核准文件應記載採購法招標及決標規定中不適用之條 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 (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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