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0機關依採購法規定將多餘不用之堪用財物無償讓與其他政府機關, 無償讓與之堪用財物尚未達使用年限者,其賸餘期間由受讓機關承 受。如有未完成之折舊率及殘餘價值者,得免計之。 第100條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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