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立法程序與技術
四、A 於民國(下同)107 年 5 月 10 日向 B 縣 C 鄉公所提出農業用地容許 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書件,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容許將其所有坐落 C 鄉系爭土地作雞舍等相 關畜牧設施項目使用,經 B 縣政府審查後,認定系爭土地距離學校周界 少於 1,000 公尺,不符 107 年 5 月 31 日修正生效後 B 縣新設置畜牧場管 理自治條例(簡稱「本自治條例」)關於新設置畜牧場應距離學校周界 1,000 公尺範圍以上之規定,而駁回所請。就此,A 表示不服,主張應 依申請時╱修正前為 300 公尺之規定為審查,故提起行政救濟。 針對前揭申請之案件,主要爭執係應如何適用本自治條例規定修正前後 之內容,列表比較如下: 請依據法令及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詳述:B 縣府作成處分,應否依修正 生效後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