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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與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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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公務升官等考試_簡任_法制:立法程序與技術研究#80177
> 申論題
二、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說明第四章「同意權之行使」之規範設計。(25 分)
相關申論題
一、請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三章「法規之施行」之規定,說明其規範設計, 並請舉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例說明之。(25 分)
#326338
三、A 市、B 縣及 C 縣之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分別規定電子遊戲場 業營業場所應距離特定場所 1,000 公尺、990 公尺、800 公尺以上。請依 據司法院大法官之憲法解釋,說明前揭 A 市、B 縣及 C 縣自治條例之「不 同距離限制規定」是否符合中央法令或憲法之規定?(25 分) 【參考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電子遊戲場業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 記後,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其營業場所合於第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證明 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及辦理下 列事項之登記,始得營業:……六、營業場所之地址及面積。……」 電子遊戲場業申請核發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作業要點第 2 點:「申請作業程 序:電子遊戲場業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後,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 或變更登記,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營業場所 1.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八 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自治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
#326340
四、A 於民國(下同)107 年 5 月 10 日向 B 縣 C 鄉公所提出農業用地容許 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書及檢附相關書件,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 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申請容許將其所有坐落 C 鄉系爭土地作雞舍等相 關畜牧設施項目使用,經 B 縣政府審查後,認定系爭土地距離學校周界 少於 1,000 公尺,不符 107 年 5 月 31 日修正生效後 B 縣新設置畜牧場管 理自治條例(簡稱「本自治條例」)關於新設置畜牧場應距離學校周界 1,000 公尺範圍以上之規定,而駁回所請。就此,A 表示不服,主張應 依申請時╱修正前為 300 公尺之規定為審查,故提起行政救濟。 針對前揭申請之案件,主要爭執係應如何適用本自治條例規定修正前後 之內容,列表比較如下: 請依據法令及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詳述:B 縣府作成處分,應否依修正 生效後本自治條例之規定辦理?(25 分)
#326341
(二)院會議案黨團協商之程序、院會議案無法獲共識之處理與黨團協商之 效力。(25 分)
#559479
(一)黨團協商發動時機與對象、類型與舉行之時間。(25 分)
#559478
(二)何謂授權明確性原則,何以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須遵守此原 則?司法院大法官過去對授權明確性原則,曾做出那些重要的憲法解 釋,請舉例說明之。(25 分)
#559477
(一)何以立法院在制定和人民權利義務有關之法律後,行政機關尚須就該 種法律訂定法規命令?行政機關於訂定法規命令時,應依何種法定方 式及程序規定進行?(25 分)
#559476
四、憲法法庭 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判決理由中載明:「在我國憲法之單一國 體制下,如專屬中央立法事項,地方即無以自治條例另行立法之權,至 多只能依中央法律之授權,就其執行部分,於不違反中央法律之前提下, 自訂相關之自治條例或規則。相對於此,即使是憲法保障之地方自治事 項,均仍受憲法及中央法律之拘束,且不得牴觸憲法及中央法律之規 定。」試分析如何運用本判決之要旨,在地方遇有重大天然災害時,作 有效之災害預防與搶救。(25 分)
#554877
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 59 條之 3 明定: 「由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 委員會舉行之聽證會,以召集委員為主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 委員會成員,得出席聽證會;由全院委員會舉行者,以院長為主席,全 體立法委員均得出席。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 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依法 治國原理,本條所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中之「正當理由」 , 其內涵與界限為何?(25 分)
#554876
二、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9 號判決理由中載明:「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 第 2 項第 1 款明定立法委員係於開會時,始有向行政首長質詢之權,因 此立法委員得行使質詢權之期間,應為立法院開會時,即立法院院會舉 行期間。如係委員會之會議,雖得邀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 員等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參照),政府人員並應 就立法委員之詢問,為適當說明(釋字第 461 號解釋參照) ,惟立法委員 於此僅享有詢問權,而非質詢權。另質詢權行使之方式,原則上為立法 委員於院會期間,以言詞或書面向行政首長提出質詢內容,受質詢之行 政首長原則上亦應以言詞或書面答復質詢。」試分析本判決中「詢問權」 與「質詢權」之異同。(25 分)
#554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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