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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地政:土地政策#118233
科目:
土地政策 |
年份:
112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土地政策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於現行政策上,政府規劃 2025 年太陽能光電設置目標 20GW,其中屋頂型目標 3GW,需要屋頂面積 3,000 公頃;地面型目標為 17GW,需要規劃光電設備及併連線路土地約 2.5 萬公頃。另,107 年公告之全國國土計畫,其「部門空間發展策略」亦提及將太陽能光電等再生能源設施納入空間發展策略之一,並規定需以地面型專區方式推動。請問,依現行之規定,太陽能光電是否可能以地面型之「專區」方式劃設?試從政策與現行法制分析之。 (25 分)
二、為因應都市土地使用之需求,促進土地合理有效地利用,及兼顧社會之公平正義原則,對於都市計畫變更案件,目前已有許多縣市政府分別依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之 1 之規定,訂定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請問,依據都市計畫法之規定,具備何種條件,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得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回饋?另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於要求土地權利關係人回饋 時,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應遵守那些都市計畫形成自由之法律界限原則? (25 分)
三、由於發生重大公安事件,某市政府欲以公辦都市更新之方式,協助住民可以盡早重建家園。惟住民卻意願不高,未能達成共識,導致該公辦都 市更新事業推動緩慢。請依現行規定說明何謂公辦都市更新?另我國推 動公辦都市更新未能有所成效之因素為何?(25 分)
四、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國土保育地區是依據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 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加以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予以分類。 若是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原本區域計畫編定為農牧用地或建築 用地之土地被劃入國土保育地區後,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在「保育」與「發展」的拉鋸中,請問該等原編定為農牧用地或建築用地之既有農業使用權利或建築使用之權利應如何處理? 其處理之原則或基礎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