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國土計畫法之規定,國土保育地區是依據天然資源、自然生態或景觀、 災害及其防治設施分布情形加以劃設,並按環境敏感程度,予以分類。 若是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公告後,原本區域計畫編定為農牧用地或建築 用地之土地被劃入國土保育地區後,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在「保育」與「發展」的拉鋸中,請問該等原編定為農牧用地或建築用地之既有農業使用權利或建築使用之權利應如何處理? 其處理之原則或基礎為何?(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