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151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5年裁處權時效。(A)O(B)X
152 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適用或類推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所定之3年裁處權時效。(A)O(B)X
153 機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證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證責任而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仍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該履約連帶保證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A)O(B)X
154 機關辦理採購,履約連帶保證廠商不適用採購法第101條規定。(A)O(B)X
155 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者,機關依該第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嗣後發現同一行為或事實尚有同條項第6款之情形,應即依該款規定再辦理通知。(A)O(B)X
156 廠商同一行為或事實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6款情形者,機關已依該第1款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無須再依該第6款規定辦理通知。(A)O(B)X
157 軍事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應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決標公告。(A)O(B)X
158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契約總價上限。(A)O(B)X
159 非軍事機關辦理採購,得準用採購法第104條及「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規定辦理。(A)O(B)X
160 軍事機關辦理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時,由採購法主管機關發布命令。(A)O(B)X
161 軍事機關辦理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1款之採購,而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時,由國防部發布命令,並副知主管機關;其命令應記載不適用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B)X
162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為求保密,以邀請1家廠商議價為原則。(A)O(B)X
163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及單價者,為應緊急需求,可先確定供應數量及交貨時間即可。(A)O(B)X
164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採購公告金額以上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應報經國防部核准。(A)O(B)X
165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辦理機密性採購,如為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應報經國防部核准。(A)O(B)X
166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口頭協議。(A)O(B)X
167 軍事機關依採購法第104條規定,辦理為因應國家面臨戰爭辦理作戰物資之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A)O(B)X
168 軍事機關採購機密或極機密之武器、彈藥之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B)X
169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辦理公務機關間之勞務採購,得不適用採購法第15條規定。(A)O(B)X
170 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A)O(B)X
171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如不及與廠商議價訂購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同意後免除議價程序。(A)O(B)X
172 A縣政府委託B國立大學辦理規劃設計,係屬公務機關間勞務之取得,經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核准,得適用採購法第105條規定。(A)O(B)X
173 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得以爭取時效為由,免除適用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A)O(B)X
174 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1款或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尚不得以爭取時效為由,免除適用採購法第12條及第13條監辦規定。但上級機關就其監辦,可授權機關自行依法辦理。(A)O(B)X
175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口頭協議。(A)O(B)X
176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不及與廠商簽訂契約者,應先有書面、電報或傳真協議。(A)O(B)X
177 公務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即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效益。(A)O(B)X
178 公務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效益。(A)O(B)X
179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辦理之採購,無須將其所依據之情形記載於依採購法第61條刊登之決標公告及依採購法第62條彙送之決標資料。(A)O(B)X
180 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不包括公營事業。(A)O(B)X
181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因時間緊迫,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應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A)O(B)X
182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且其核准文件應記載採購法招標及決標規定中不適用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B)X
183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其核准文件應記載採購法招標及決標規定中不適用之條文,未記載者,仍應適用採購法之規定。(A)O(B)X
184 政府機關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公立學校辦理採購。(A)O(B)X
185 政府機關不得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公立學校辦理採購。(A)O(B)X
186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得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故免辦理決標公告及決標定期彙送。(A)O(B)X
187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得不適用招標決標規定,但應辦理決標公告及決標定期彙送。(A)O(B)X
188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以限制性招標辦理者,應邀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A)O(B)X
189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以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僅邀請1家廠商議價,亦符合採購法。(A)O(B)X
190 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辦理緊急採購,因時間緊迫,不及與廠商確定契約總價者,得免先確定單價及工作範圍。(A)O(B)X
191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免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 第 106 條(A)O(B)X
192 駐國外機構辦理或受託辦理採購之決標資料,應依採購法第61條或第62條規定辦理。 第 106 條(A)O(B)X
193 採購法第107條所稱採購之文件,指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劃至廠商完成契約責任期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件。(A)O(B)X
194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設有監造人員者,應規定監造人員填寫監造日報表,並將之納為採購法第107條規定必須保存之採購文件。(A)O(B)X
195 機關辦理採購文件之保存年限,應依檔案法規定辦理。(A)O(B)X
196 機關辦理採購文件之保存年限,依採購法之規定;採購法未規定者,由招標機關自行決定。(A)O(B)X
197 採購法第107條所稱採購之文件,指採購案件自機關開始計劃至驗收完成期間所產生之各類文字或非文字紀錄資料及其附件。(A)O(B)X
198 縣(市)政府所辦理之採購,有重大異常者非屬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A)O(B)X
199 縣(市)政府所辦理之採購,屬於縣(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A)O(B)X
200 縣(市)議會所辦理之採購,屬中央採購稽核小組之稽核監督範圍。(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