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 公務機關依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3款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年度總額達巨額採購金額,且占該公務機關年收入之百分之三十以上者,其上級機關應即檢討該公務機關年度內提供財物或勞務予其他機關之成本效益。(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