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採購專業人員◆採購法規
201 機關辦理決標,除有採購法第58條情形者外,得認定最低標標價為「零」或 「負數」之廠商得標。(A)O(B)X
202 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並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者,為合格標。(A)O(B)X
203 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並附於投標文件內遞送者,為不合格標。(A)O(B)X
204 機關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之 房地產,應依採購法第94條規定,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A)O(B)X
205 機關依「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之 房地產,因非屬評選,無採購法第94條之適用,故毋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A)O(B)X
206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 房地產之勘選者,於招標前均須報上級機關核准。(A)O(B)X
20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1款及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辦理 房地產之勘選者,不論採購金額大小,無須於招標前報上級機關核准。(A)O(B)X
208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禁止大陸地區產品投標。(A)O(B)X
209 機關辦理採購,得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為投標廠商,係由招標機關視個案性 質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採購法並無禁止規定,惟應符合「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A)O(B)X
210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藝文採購,除招標 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告結果,僅一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投標者, 不得進行審查。(A)O(B)X
211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規定採公告審查程序辦理藝文採購,除招標 文件另有規定外,公告結果,僅一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投標者, 仍得進行審查。(A)O(B)X
212 委託研究發展其整體規劃部分於招標文件將執行事項列為擴充項目時,整體 規劃部分之採購金額無須將該等執行事項之預估金額計入。(A)O(B)X
213 委託研究發展其整體規劃部分於招標文件將執行事項列為擴充項目時,整體 規劃部分之採購金額應將執行事項之預估金額計入。(A)O(B)X
214 委託專業服務,其屬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 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A)O(B)X
215 委託專業服務,其屬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 適用政府採購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A)O(B)X
216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 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應先通知最低標 提出說明。(A)O(B)X
217 機關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3款辦理委託研究發展,其費用未達公告金額 者,不得依「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規定辦理。(A)O(B)X
218 機關辦理採購,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無須在招標文件註明「或同 等品」字樣。(A)O(B)X
219 機關辦理採購,得指定使用「正字標記」產品,惟應在招標文件註明「或同 等品」字樣。(A)O(B)X
220 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 應者,不採分項複數決標。(A)O(B)X
221 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各項財物係可分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 應者,採分項複數決標。(A)O(B)X
222 機關採購現成財物,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標示之製造廠商,於截止投標期 限前因他案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因與該投標廠商之資格無關,故機關仍得 決標予該投標廠商。(A)O(B)X
223 機關採購現成財物,如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標示之製造廠商,於截止投標期 限前因他案被列為拒絕往來廠商,機關應不決標予該投標廠商。(A)O(B)X
224 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其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由機關保存歸 檔,不予發還。(A)O(B)X
225 機關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其採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A)O(B)X
226 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由該分包廠商負完全責任,與得標廠商無 關。(A)O(B)X
227 廠商不得以不具備履行契約分包事項能力或未依法登記或設立之廠商為分包 廠商。對於分包廠商履約之部分,得標廠商仍應負完全責任。(A)O(B)X
228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廠商,其總標價在底價以下,雖未低於底價之百 分之八十,惟該最低標廠商主動表示標價錯誤,要求不決標予該廠商,機關 尚不得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辦理。(A)O(B)X
229 依採購法第58條規定,最低標之總標價低於底價之百分之八十,機關認為顯 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機關得逕行通知 最低標提出差額保證金並辦理決標,免先通知最低標提出說明。(A)O(B)X
230 廠商投標文件,招標文件得禁止使用外文。(A)O(B)X
231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評選後,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以3次為限。(A)O(B)X
232 機關公開徵選廠商承辦專業服務之評選,評選後,應與優勝廠商辦理議價, 如須限制減價次數時,應先通知廠商。(A)O(B)X
233 招標文件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者,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非屬我國 者,視同我國廠商。(A)O(B)X
234 招標文件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者,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非屬我國 者,視同為外國廠商。(A)O(B)X
235 機關合併辦理數種特殊性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為個案採 選擇性招標,並採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後 之投標廠商家數,均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制。(A)O(B)X
236 機關合併辦理數種特殊性勞務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20條第4款規定為個案採 選擇性招標,並採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後 之投標廠商家數,均不受採購法第48條第1項關於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 制。(A)O(B)X
237 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選程序 者,仍應通知投標廠商到場。(A)O(B)X
238 機關辦理決標,合於決標原則之廠商無需減價或已完成減價或綜合評選程序 者,得不通知投標廠商到場。(A)O(B)X
239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 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1次或2次。(A)O(B)X
240 依採購法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 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1次或2次。(A)O(B)X
241 最低標廠商甲優先減價時表示無法減價,仍可參加比減價格。甲於第1次比減 價格時表示無法減價,機關仍應通知該廠商參加第2次比減價格。(A)O(B)X
242 最低標廠商甲優先減價時表示無法減價,仍可參加比減價格。甲於第1次比減 價格時表示無法減價,機關得不通知該廠商參加第2次比減價格。(A)O(B)X
243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不包括平底價之情形。(A)O(B)X
244 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為得標廠商,包括平底價之情形。(A)O(B)X
245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 價1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 比減價格,比減價格次數由開標主持人定之,不受3次之限制。(A)O(B)X
246 廠商投標文件,招標文件不得禁止使用外文。(A)O(B)X
247 機關以公開招標辦理1200萬元之勞務採購,除有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 法第11條第2項之情形外,應於招標公告公開預算金額。(A)O(B)X
248 底價800萬元,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甲廠商總標價為650萬元,甲廠商 於主持決標人員宣布決標前,當場說明標價計算錯誤,希望不決標予甲,機 關應不接受其要求,照價決標。(A)O(B)X
249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 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其依據為機關依採購法第33條於 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者。(A)O(B)X
250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 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其依據為機關依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60條之規定。(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