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9 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時,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 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其依據為機關依採購法第33條於 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者。(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