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 - 115-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147082

科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 年份:115年 | 選擇題數:0 | 申論題數: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非公開發行股票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設有 7 名董事,分別
為甲、乙、丙、丁、戊、己、庚,甲為董事長,這 7 名董事亦均為 A 公
司股東,共持股 30%左右。A 公司轉投資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
司) ,持有 B 公司 20%已發行股份,均為普通股,而 B 公司又百分之百
轉投資設於海外之 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A 公司之董事甲、
乙、丙三人共同投資設立 D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D 公司),其分別持有
D 公司 40%、35%及 25%股份,而 D 公司設有 3 名董事,即是身兼股東
身分之甲、乙、丙,甲擔任董事長。D 公司持有 B 公司 80%股份,並指
派其代表人甲、乙當選 B 公司董事,但均非董事長。由於 C 公司之業務
日漸衰退,因此,其母公司 B 公司擬將 C 公司股份全部出售,而 A 公
司計畫拓展海外業務,從而有意買下 C 公司股份,為此,A 公司於民國
113 年 1 月初百分之百轉投資設立 E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E 公司),其
董事長亦為甲,經 E 公司董事會通過股權收購案後,即由甲代表 E 公司
於同年 2 月與 B 公司簽訂 C 公司全部股份轉讓之買賣契約,惟在 A 公
司董事會討論轉投資設立 E 公司時之甲、乙、丙,及在 E 公司董事會討
論股份收購案時之甲,均未告知董事會其他成員,其(等)係此交易相
對人 B 公司之法人股東 D 公司的大股東。試問:B 公司、E 公司就 C 公
司之股權交易的程序是否適法?若 A 公司因此交易受有損害時,求償的
依據為何?(50 分)
二、甲為東南亞華僑,具有廚師證照,擅長烹煮東南亞料理,其向 A 百貨公
司承租美食街攤位,經營 B 美食餐廳(下稱 B 餐廳)
。甲自為被保險人,
就經營 B 餐廳之產品向 C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投保
產品責任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每一個人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00 萬元,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之保險金額為 6000 萬元。系
爭保險契約並有條款約定: 「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
和解或賠償,未經本公司參與者,本公司不受拘束,但經被保險人通知
而本公司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遲延參與者,不在此限。」於保險期間,甲
因食材保存不當,導致滋生細菌產生米酵菌酸,多名客人食用 B 餐廳餐
點後,出現嘔吐、腹瀉等中毒症狀,其中乙、丙等二人因此而死亡。於
事故發生後,甲與因乙、丙二人之死亡而對其有請求權之人,就民事賠
償責任為調解,甲並通知 C 公司參與。經調解委員之努力,甲與上開之
請求權人,達成以每一人賠償 500 萬元之和解方案,惟 C 公司之出席人
員丁當場向甲表示,該和解金額太高故不同意該等和解;然而,甲仍逕
與請求權人簽訂和解契約,並先行給付全部之和解金。嗣後,甲向 C 公
司申請理賠,惟 C 公司分別以甲未證明該和解金額為合理之金額外,並
表示不同意和解等理由進而拒絕給付保險金。試問:C 公司之主張有無
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