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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地方政府與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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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年 - 88 公務升官等考試_薦任_一般民政:地方政府與自治#46087
科目:
公職◆地方政府與自治 |
年份:
88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地方政府與自治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試述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後省之法律地位,兼述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六 七號解釋。(二十五分)
二、地方制度法對於縣(市)政府之組織與人事法制有何準則性之規定?請說明之。 (二十五分)
三、台北縣某鄉長於第一任鄉長任期内犯有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於第二任鄉長期間始 經第一審法院依上揭條例判決有罪,且非屬圖利罪,請問台北縣政府可否依地方 制度法將該鄉長予以停職之處分?請說明之。(二十五分)
四、何謂創制?何謂複決?憲法與地方制度法對地方住民行使創制與複決兩權,有何 規定?請說明之。(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