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北縣某鄉長於第一任鄉長任期内犯有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於第二任鄉長期間始 經第一審法院依上揭條例判決有罪,且非屬圖利罪,請問台北縣政府可否依地方 制度法將該鄉長予以停職之處分?請說明之。(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