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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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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0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民間之公證人、不動產估價師律師#33584
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
年份:
9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⑴訴願審議委員會在行政組織法上之地位為何?
⑵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審議訴願案件時,出席之委員屬於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 家者,是否亦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其原因何在?學說與實務之見解為何?
二、行政程序及行政執行程序中,當事人有何協力義務?違反此義務產生何法律效果? 試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並具己見,析論之。(25 分)
⑴行政院撤銷台北市政府延期辦理里長選舉之決定,請問台北市政府如何救濟? 又,對此一事件之司法審查密度應如何判斷?
⑵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履約期間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規定標準者,其依法 應繳納「原住民就業代金」,試問不服之廠商如何救濟? 附: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2 條第 1 項:「依政府採購法得標之廠商,於國內員 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原住民,其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 之一。」第 2 項(略)第 3 項:「得標廠商進用原住民人數未達第 1 項標準者, 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 政府採購法第 98 條:「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 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 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⑴如兩造成立和解,該和解是否具有阻止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⑵如甲聲請繼續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亦准予繼續執行,而乙認為既已成立和解, 不應繼續執行時,其有何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