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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強制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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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0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民間之公證人、不動產估價師律師#33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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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4年 - 0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民間之公證人、不動產估價師律師#33584
科目: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94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4年 - 09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民間之公證人、不動產估價師律師#33584
科目:
公職◆強制執行法
年份:
94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我國訴願法第 52 條第 1 項、第 2 項分別規定:「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 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 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 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同法第 53 條則規定:「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 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試問: (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⑴訴願審議委員會在行政組織法上之地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