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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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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法制: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49317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
年份:
9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7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7)
⑴如甲以乙丙為被告,起訴請求乙丙應連帶賠償甲新台幣六十萬元。甲於起訴後, 撤回對丙之訴訟,甲之行為效力如何?
⑵如甲以乙為被告,請求乙應賠償甲新台幣六十萬元,乙抗辯其已經甲免除全部債 務,經法院認定乙之抗辯有理由,判決乙應賠償甲三十萬元確定。甲又以丙為被 告,起訴請求丙應給付甲六十萬元,甲乙之確定判決對丙之效力如何?起訴後法 院應如何處理?
⑴上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如何?甲、乙、丙於何時取得 A、B、C 部分土地之單獨 所有權?
⑵甲可否持和解筆錄,單獨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分割登記?就丙分得部分應如何處 理?
⑴甲住居所在地在花蓮,其於台東與乙發生激烈爭吵,竟持刀將之砍傷,甲心生悔 悟,遂駕車欲將之送往高雄就醫,奈因乙流血過多,於路經屏東時死亡,甲恐事 發遂將乙運往高雄山區掩埋。上述情形,何地之法院對之有管轄權?(15 分)
⑵我國人民在我國駐外國之使領館內犯罪,究應視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抑領域 外犯罪?(10 分)
四、何謂緩起訴處分?其要件為何?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後,該案何時確定?(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