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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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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高等考試_三級_智慧財產行政: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48532
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
年份:
9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智慧財產權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甲農會有鑒於其區域內所生產之芒果風味獨特,與其他產地之芒果在品質與口感方 面均有相當的差別,廣受消費者喜愛。為保護該地區芒果,避免其他種類芒果的競 爭,甲農會在現行智慧財產權制度下,可以採取的保護方式有那些?若是甲農會想 要運用其特殊的地理環境申請地理標示的保護,請問在台灣該農會應該如何申請? 應符合商標法的那些特別規定?(30 分)
二、乙公司向日商取得台灣地區授權,將該日商所出版的一般性英日文字典翻譯為中文 繁體字出版。嗣後乙公司發現丙公司所出版的電子字典中部分內容與其翻譯之字典 類似,且有部分錯別字與其所翻譯之字典相同。丙公司則主張單純地將外文單字或 片語翻譯為中文,受限於約定俗成之用語,相同或類似難免,且乙公司所指侵害的 部分僅占該電子字典之一小部分,但乙公司仍控告丙公司侵害其著作權。請詳細分 析丙公司之行為是否構成侵害乙公司之著作權?丙公司可以主張何種抗辯以對抗乙 公司侵害著作權之主張?(35 分)
三、丁公司主張:其於 2004 年 8 月 13 日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發光二極體支架」 之新型專利申請案,並取得新型專利。戊公司未經其同意或授權,擅自將侵害其專 利之產品於 2005 年 9 月 20 日出售給己公司,侵害其專利權。但戊公司則主張:丁 公司於 2005 年 8 月 2 日取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但其於提起訴訟之前,並未提示 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且戊公司早在 2004 年 2 月 3 日就接獲韓國客戶訂單,依約生 產被控侵權之產品專門提供該韓國客戶,為此該公司並於 2004 年 5 月向日本業者 購買生產該產品之模具,因此其於丁公司申請專利權之前,就已在國內使用,或完 成必須之準備,故無侵害丁公司之專利可言。請問,丁公司行使其專利權是否有疏 失?能否對戊公司主張侵權?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效力之限制規定為何?戊公司之 接單與購買模具是否符合新型專利權效力限制之例外規定?戊公司將原本依約僅可 銷售給韓國客戶的產品於 2005 年 9 月 20 日轉售給己公司,請問此轉售是否會影響 其未侵害丁公司新型專利的抗辯?(3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