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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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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2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中華民國憲法#49602
科目:
公職◆憲法 |
年份:
97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3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公職◆憲法
選擇題 (0)
申論題 (3)
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67 條第 2 項規定,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當選名額之 分配,依下列規定,其中第 5 款明定,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 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 1 款(即政黨得票數及政黨得票比率)計算。請 問此一規定的法理根據為何?是否違反平等原則?試舉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論述之。 (25 分)
二、何謂獨立機關?試就相關法規申明其義(5 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及全國性公投 審議委員會兩者在「政府組織」上(5 分)以及「委員產生之方式」有何異同(15 分)? 試就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613 號解釋以及第 645 號解釋說明之,並闡述立法權與行政權 對於委員人事決定權行使之界限。
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405 號解釋理由書明示:「立法院行使立法權時,雖有相當廣泛自 由形成空間,但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所為之憲法解釋。」此項明示對違憲審查有 何影響?婚姻與家庭應受憲法保障,憲法本無明文,司法院憲法解釋由何推論至婚姻家 庭應受憲法制度性保障,並適用於何具體公法案件?(20 分)